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来源:濉溪县发布时间:2017-02-02 00:00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1995年5月26日政协第七届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30日政协第八届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政协第九届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1月12日政协第十届安徽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安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一)加强与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省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市、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安徽省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立足安徽实际,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省的中心工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资政会、界别民情民智座谈会、委员专题座谈会等会议上的发言,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以及重要的社情民意等成果按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省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确定为重点提案。

第二十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点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送请中共安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会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归口管理的原则,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承办提案的中共安徽省委有关部门、安徽省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驻皖部队,中央驻皖单位,各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所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中共安徽省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的评选表彰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对承办单位年度的效能建设和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不能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七条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主动协助中共安徽省委督查室、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二十八条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提案委员会可以提出督办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三十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中共安徽省委督查室、省人民政府督查室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宣传和表彰

第三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宣传提案工作,可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和专题,大力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二条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由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办公厅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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