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时间:2024-01-29 10:07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局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遵循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单位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会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组织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局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统一由财务室集中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局办公室为全局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研究制定局系统财务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任务,对局属各单位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均应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反映。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单位)对财务开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室对财务开支的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查。

局属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部门预算是指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部门预算由科室单位根据职责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务室负责汇总编审,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局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由财务室及时分解,落实到位。

第十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切实硬化预算约束。经费支出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支出”的原则,除调整预算、追加预算外,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做到财务收支平衡。

第十一条 对预算中未作安排而又确需支出的项目,由科室单位提出书面追加预算,详细说明追加事项、理由及分析报告,办公室负责对追加预算进行审核,报领导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财务室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进行年度决算和绩效评价,切实把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财务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和“大额开支、重大项目集体决策”的原则。

(一)下列事项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1.向市财政局报出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2.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追加的维修专项、设备购置等项目明细(简称追加项目),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以外向财政局申报的追加项目向党组通报情况。

3.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单位年度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明细的开支;

4.银行账户的开设;

5.国有资产的处置;

6.工会经费、党建经费、福利费等日常工作必须的专项经费;

7.其它需经局党组研究审定的事项。

(二)项目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约束和按程序审批制。

1.单位年度预算已明确的具体项目按规定在财政下达的预算数内开支。

2.追加项目按规定在财政下达的指标内开支。

3.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单位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明细的开支,财务报销需提供党组会议纪要。

4.若项目的实际开支超过预算金额时,在说明原因的前提下按照上述级次重新报批。

5.以上项目资金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部门预算中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以外的项目资金由实施科室按季向党组报告实施情况。

(三)人员经费由财务室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一支笔”签批制。分管财务的局领导负责局机关各项支出的签批。局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要求确定单位财务签批人。

第十五条 财务签批实行一事一批,对同一事项连续发生的支出,一般按合计金额报批。

第十六条  规范财务报账程序。

局机关经费报账程序为:报销事前审批(分管局领导在审批单或者报告上签署意见)→经手人在报账凭证上签名并注明用途或事由→科室负责人签注证明(科室负责人的报账凭证由分管领导签注证明)→ 财务室进行合规性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财务室报销。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明确一名在编正式人员作为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科室的票据核对和报账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和 银行批准。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为他人办理款项的收付。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办理银行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任何部门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支业务。除按现金管理规定可以支付现金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200元的,都必须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县级以下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除外);积极推进公务卡结算方式办理各项业务支出。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室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对未达账款项,要及时认真清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科室单位足额收取各项非税收入后,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收取相关费用,必须到财政局登记、领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合法票据,根据市物价局备案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的收费事项及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 使用后的收款票据,及时送财政局进行核销。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付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科室单位合理做好年度支出计划的安排;财务室合理调度资金,确保预算执行,并定期向科室单位通报部门预算进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验收入库。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先报计划,分管领导审批后领用。加强对用水用电管理,严格控制电话费支出,单位公用电话原则上用于公务活动,严禁拨打语音等特殊服务电话。

第三十一条 办公费。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第三十二条 车辆运行费。车辆费用由局办公室按照局车辆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管理。车辆维修报销需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第三十三条 差旅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如实填写差旅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局长审批,其他人员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出差结束后一周内予以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费用时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

第三十四条 会议费。各部门承办会议,必须先列出会议经费预算方案,开支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由分管领导审查,局党组会批准。报销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到单、会议费审批表、会议费电子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由财务室审核结算,按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发票、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如需用酒的要附用酒报备单;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讲课费。讲课费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标准执行(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报销需提供授课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名称时间内容地点及代扣完税凭证。

第三十七条 慰问费。依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生病住院、重大变故的走访慰问,在职干部职工每次500元,离退休县级干部每次300元,其他退休干部每次200元,每人每年看望1次。

第三十八条 加班餐。加班不能正常就餐的,经领导批准,按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的标准,实报实销。

第三十九条 其他费用。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的报销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验收报告等附件;其他报销事项均需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八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对照预算项目严格执行。财政下达年度项目经费后,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维修作为零星维修。零星维修由财务室根据需要提出维修计划,维修计划均要写明维修范围及内容,并编制施工工程预算,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审批同意后,办公室负责组织施工,督促进度,监督质量,办理维修变更签证,组织工程验收,办理工程决算等工作。维修工程总金额达到5万元(含5万元)的零星维修费用决算需经中介审计部门审计后,按有关规定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二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等项目支出,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淮北市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项,科室(单位)按政府采购确定的中标单位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在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备案。政府采购备案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审批表、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表。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领导审批,项目实施后,凭政府采购审批表,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第十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质保金到期由项目施工单位(供货方)提出申请,科室单位提出质保意见,分管领导核签,财务室核对账务,经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后,按规定程序支付。

第四十六条 财务室每年11月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督促借款、预付款以及其他负债项目的催收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收回的,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第四十八条 明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及局属单位对其使用的资产负责。办公室负责督促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财务室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明细账及总账,保证固定资产账账相符。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由使用资产部门报局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财务室负责汇总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表。盘盈资产按规定办理入账,盘亏和损毁情况,应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及时报局领导,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28号),进行处置。

第五十三条 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28号),按照科室单位申报、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财政审批、机构招租、签订合同、收益上缴的程序进行出租出借,并报局办公室和财务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 因维修工程产生的外单位设备购置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固定资产的划拨手续。在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章  公务卡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目录规定的公务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五十六条 公务卡刷卡消费后,注意索取和保管好发票、银联小票、购物小票或清单,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遗失后要及时挂失、补办。

第十三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一切结算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五十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五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不得出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票据存根、银行对账单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会计档案管理纳入局办公室档案统一管理。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室定期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室保管两年,期满之后应由财务室编制清册移交局办公室保管。

第六十五条 按规定执行各种会计档案的管理期限。需要销毁时,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五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须有计划的进行轮换。

第六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业务培训,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培训。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因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列出交接清单,逐项核对后,由交接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生效。

第六十九条 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一份,财务室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原则上,一般会计人员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十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的落实、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二条 财务室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局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对局属单位负责人调动或离职,以及局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十三条 单位财务的决算数据按要求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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