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公安局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濉溪县公安局发布时间:2022-01-20 15:53文字大小:[    ]背景色: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和《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137号)要求,由濉溪县公安局编制。全文由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111日起至20211231日止。如有疑问,请与濉溪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联系。(地址:濉溪县岱河路186号,邮编:235100,电话:0561-3399699)。

 、总体情况

2021年,濉溪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政务公开办的业务指导下,严格按照《濉溪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濉溪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濉溪县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紧密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

2021年,我局对本年度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编目,截至1231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23条。其中包括:政策法规 14条,重大决策预公开8 条,规划计划9条,决策部署落实情况4条,建议提案办理11条,机构领导36条,机构设置13 条,人事信息25条,财政资金 11条,应急管理34条,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10 条,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6条,行政权力运行 486条,“双随机一公开” 6条,招标采购 10条,新闻发布7条、政策解读9条、回应关切33条、监督保障39条、治安管理49条,重点民生领域57条、公共监管34条。

 

 

 

 (二)依申请公开

濉溪县公安局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建立完善以指挥中心牵头、法制大队审核把关、多部门协同配合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机制,促进依申请办理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2021年度我局共收到0条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

县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对县局全年政务公开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先后制定和完善了《濉溪县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公开制度》、《濉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濉溪县公安局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等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做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初有部署、年中有督促、年末有检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四)公开平台建设

2021年,我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断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做到准确、全面、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1、依托“两微”新平台,主动公开政务信息。通过县局新浪官方微博“濉溪警方”、官方微信公众号“濉溪警方”和官方抖音平台“濉溪警方”等濉溪公安新媒体账号,以公安微博、微信矩阵发力,推出多条微博、微信精品。2021年以来,今年以来,通过微信微博发布各类警务信息4700余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依托互联网问政平台,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坚持“回复时间注重实效、回复内容做到规范”原则。今年以来,通过各类问政平台受理上级公安机关转办信件共计920余件,受理12345市长热线转办的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意见建议700余件。

(五)监督保障

针对2021年度省级和市级政务公开测评中第三方指出的我局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整改,并按时将整改报告在政务公开网公开。同时运用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整改结果纳入考核范围,加强对各警种、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质效的提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2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36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278.8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以来,我局在政务公开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深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务信息公开形式较单一,公开的内容不尽全面;二是信息发布不够及时,时效性差。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把公开透明转化为公安工作新常态。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以服务群众为目的,充分利用政务公开网站上开设的各个栏目,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及时发布和更新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努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信力,切实提高办事透明度,为公众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方便群众知情和监督,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2021年度我局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