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财政局发布时间:2022-07-29 15:02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濉政[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财政政策措施,现就我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资金奖补政策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二、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股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股室(单位)”)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股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单位)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代县委、县政府拟订,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政府办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承办起草股室(单位)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参考附件3和附件4),其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报县市场局(双反办)进行审核。

    三、审查方式

    各股室(单位)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附件1)进行自我审查:

(一)判断政策措施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下四类文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

1.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保密、保卫、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

2.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情况通报等;

3.过程性文件,如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等;

4.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除上述四类文件外,政策制定均应自我审查并填写《濉溪县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流转(审查表应同文件签发稿一起归档)。

(二)审查意见分为: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或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例外规定情况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况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三)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向社会依法公开。

    四、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审查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直接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审查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审查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审查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审查标准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起草股室(单位)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可以制定并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到期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股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原则落实主体责任;法规股对起草股室送审的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复核;办公室牵头清理存量文件(本通知印发前)并建立增量台账(本通知印发后,参考附件5和附件6),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强化学习认识。各股室(单位)要深入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2、濉溪县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表(略)

3、关于《xxx(送审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略)

4、关于《xxx(送审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略)

5、濉溪县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清理存量)(略)

6、濉溪县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台账(xxx年新增)(略)

濉溪县财政局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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