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1-04-07 08:5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7日

濉溪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评价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县级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改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内成立已满两个完整工作年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二)保险机构:进驻本县已满两个完整工作年度的保险公司。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全面评价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程度、产品创新水平和社会责任履行的原则;

(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评价内容和分值计算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内容

1.存量存贷比评价(基本分10分)。考核期存量存贷比达到70%的,得5分,每增加或减少5个百分点,增加或减少1分,最多加减5分。

2.新增存贷比评价(基本分20分)。考核期增量存贷比达到80%的,得10分,每增加或减少5个百分点,增加或减少1分,最多加减10分。

3.新增贷款额(基本分25分)。评价期内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排名。按新增贷款排名得分,第一名得25分,名次递减一位,得分减少2分。

加分因素:年末,新增贷款比去年同期提高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0.1分,最多加减5分。

4.公司类贷款情况(基本分15分)。①金融机构公司类贷款年度增长率与本机构所有贷款平均增长率持平得2.5分,每高于(低于)平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②金融机构公司类贷款余额比去年同期提高的,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0.1分,最多增加5分。③金融机构公司类贷款户数比去年同期增加的,每增加2户加1分,最多加5分。

5.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情况(基本分10分)。①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年度增长率与本机构所有贷款平均增长率持平得2.5分,每高于(低于)平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②涉农贷款年度增长率与本机构所有贷款平均增长率持平得2.5分,每高于(低于)平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加(减)0.5分,最多加(减)2.5分。

6.配合地方政府金融工作情况(基本分10分)。

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地方基本建设,每增加1亿元投入,增加1分,最多增加2分,没开展不得分。

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合作,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每增加“4321”新型政银担贷款500万元,增加0.5分,最多增加3分,没开展不得分。

实施金融创新,开展“税融通”、“劝耕贷”等业务为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的,每增加500万元,增加0.5分,最多增加3分,没开展不得分。

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及时报送招商引资信息,每报送一条信息增加0.5分,最多得1分,没开展不得分。

积极响应落实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按要求报送会计报表和工作信息,按照日常掌握情况计分,最多得1分,没开展不得分。

7.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其他指标,最多增加10分。

8.负面扣分因素。金融机构不合理抽贷、压贷、断贷,且被查实的,每一起,扣2分。金融机构被投诉,且被查实的,每一起,扣2分。

(二)对保险机构的评价内容

1.保费收入增长率(40分)。评价基数:全县行业保费收入平均增长率。与评价基数持平得30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0分。

2.保险赔付率(40分)。评价基数:财产险(人身险)全县行业赔付率。与评价基数持平得30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1分,最多加减10分。

3.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其他指标,最多增加20分。

4.负面扣分因素。保险机构被投诉,且被查实的,每一起,扣2分。

四、评价程序

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濉溪县金融机构评价小组,每季度根据本办法对各金融机构进行评价。年终,根据季度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由评价小组将综合评价评价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由县政府根据审定后的评价结果对于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落后单位给予通报。

五、评价表彰方式

县政府对评价结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各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1.对评价获得第一、二、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表彰,授予“服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30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万元。对各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奖励兑现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3.获得一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濉溪当地纳税的,按照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获得二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濉溪当地纳税的,按照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奖励;获得三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在濉溪当地纳税的,按照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额给予60%奖励。

4.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在不违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运用评价结果,予以适当倾斜。

(二)对保险机构的奖励

对评价获得第一、二、三名的保险机构通报表彰,授予“服务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对于落后单位给予通报。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评价数据来源为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和淮北银保监分局、县税务局。

(三)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濉政办秘〔2019〕3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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