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8-02 15:19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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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促进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升级改造及运维的各类政府投资的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指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服务(含云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续建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等项目。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指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等内容。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以需求和效益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化资源,推动全县信息系统网络通、系统通、数据通,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成立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审定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审定年度政务信息化工作目标、项目计划等;研究指导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审批、建设等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数据局,负责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统一组织、协调信息化项目规划、技术、资金概算、项目实施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数据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县委网信办和县公安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监管,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本地网络安全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备案制度,并开展日常检查。

县数据局统筹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对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性审查、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按照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批立项管理,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及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建设管理、项目验收、数据资源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数字濉溪有关规划,于每年630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文件依据等资料。

项目建议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必须包含数据资源共享章节)、投资概算、密码应用、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内容,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全面统筹的原则,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查,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初稿)。经审定委员会审核,报请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形成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县财政局以县政府批准意见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

对未纳入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的,但根据国家、省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县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已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科学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开放属性、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联合评审意见,提请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请县政府审定建设。未经县政府审定建设,县财政局不予接收采购申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进行项目受理。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安排自行组织实施。新增或较上年度调整较大的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应当由审定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评审重点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依据、必要性、运维经费测算依据等。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招标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及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监督项目建设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进行招标采购。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严格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和审计,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概算。如需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第三方测评(检测)的,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建立备案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表报至县数据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应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绩效目标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月底前向县数据局报送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情况,并及时向统计部门申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县数据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县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变更金额不超过投资概算的10%(含),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并报县数据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新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内容的框架下调整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原则上应当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建设方案、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实际建设以及监理、审计等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第十八条  初验和终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通过后将初验意见、终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意见的会议纪要、监理报告、审计报告及项目验收报告送县数据局备案。县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视情况抽查。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数据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终验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终验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材料报县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前一年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按照要求申请运维经费、组织实施。

 

第五章  数据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数据局负责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项目建议书、建设方案应当包含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章节。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章节重点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分析、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数据资源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共享数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数据资源目录应纳入县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统一管理,并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项目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共享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数据共享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

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和程度是确定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数据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国家、省级和市级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办法中政务信息化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定委员会成员名单

2.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3.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表

4.濉溪县县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货物和服务类)

 

 

 

 

 

 

 

 

 

 

附件1

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定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促进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拟成立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审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鲍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 :刘     县数据局局长

李家明   县委办常务副主任

  :闫     县委保密委专职副主任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网信办主任

周广胜   县发改委副主任

    县经信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政委

徐东旭   县财政局副局长

邓晓梅   县审计局副局长

罗秀梅   县数据局副局长

梁硕东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数据局,罗秀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表

     年度)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概算

 

项目类别

 

项目实施地址

 

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

主要负责人意见

 

 

                     (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新增运维;

2.另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依据材料。

附件3

濉溪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表

 

建设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项目分管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项目类型

新建项目     续建项目     新增运维项目

总资金

(万元)

合计

上级资金

专项债

县级财政

其他资金

 

 

 

 

 

合同规定的

项目进度

                         

项目建设

内容、规模及意义

 

说明:另附项目采购合同

附件4

濉溪县县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货物和服务类)

项目合同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采购任务书编号

 

项目编号

 

中标(成交)单位

 

更名为:

项目金额

 

付款次数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履约时间

 

供应商

履约情况

(√)

 

1、履约质量:          一般        较差

2、履约时间:    提前     按时        延期

3、服务态度:          一般        较差

4、其他:

验收结果

验收是否合格

 

验收负责人签字

 

采购单位

签字:

             

公章:

供应商

签字:

             

公公章:

监理单位(服务类)

签字:

公章:

           

(服务类

签字:

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采购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供应商各一份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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