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铺镇转发安徽省名师带高徒实施办法
安徽省名师带高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青年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用人单位建立高技能人才“师徒传承”制度,造就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和《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名师”遴选对象为: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或达到相应技能水平,在劳动年龄内、具备履行带徒任务正常身体条件,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不低于带徒协议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人员。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二)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四)被授予省级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等高技能人才类的称号;
(五)被所在单位聘为首席技师、首席技能专家或列入紧缺型技能人才等,并享受相应岗位津贴;
(六)市级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高徒”遴选对象为:在生产服务一线职工队伍中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具有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等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技能人员。
第四条 名师带徒的职业(工种)应为本单位主体技能类职业(工种),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含全国统考职业)。
第五条 从2017年起,每年在全省遴选带徒名师300位,连续遴选5年。
第六条 名师带徒工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下,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遴选与确认备案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布局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向各市下达当年度的名师遴选数量。
第八条 名师带徒工作由名师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经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省厅下达的控制数内遴选确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名师遴选工作应当遵循公开、择优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重点面向制造类单位开展,并根据我省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兼顾生产服务性单位和非物质文化类项目。
第十条 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师带徒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1);
2.业绩材料(800字左右,一式两份);
3.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主要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原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后退回),复印件两份。
第三章 师徒关系的确定
第十一条 各市遴选确认工作结束后,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名师、徒弟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业(工种)。公示期满无异议,发文公布名师带徒名单。公布名师带徒名单的文件和《名师带徒遴选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附件2)应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名师所在单位应组织名师、徒弟签署《名师带徒协议书》(一式四份,附件3),协议书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模板为蓝本,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可作进一步细化补充,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师徒关系应遵循双向选择、自愿建立、单位认可的原则确定。每位名师每期带徒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人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四条 名师带徒协议期限为2-4年,协议到期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收完全履约的,可再次申报带徒任务。
第十五条 名师、徒弟的基本职责。
(一)名师职责:
1.培育徒弟的职业素养、工匠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向徒弟传授本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绝技绝活;
3.带领徒弟开展技术创新、项目攻关、对外交流等活动;
4.合理安排本职工作与带徒工作,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二)徒弟职责:
1.自觉接受名师指导,服从必要的监督管理;
2.将从师学习与日常工作有机融合,刻苦学习,努力工作。
名师所在单位应当为名师开展带徒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名师带徒工作由名师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考核。名师应于带徒工作每满一个年度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亲笔签名的工作情况报告,加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存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适时开展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及时研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指导并督促名师及其所在单位高质量推进工作。
第十七条 协议期满前,由名师所在单位提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徒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等确认履约状态。名师所在单位应将履约情况、典型经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徒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全面履约:
1.在原有基础上至少提高一个技能等级;
2.取得市级竞赛前三名、省级竞赛前五名、国家级竞赛前八名;
3.被授予市级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或享受市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4.取得与本职业(工种)相关的发明专利等重要革新成果,且为主要完成人的;
5.工作成果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并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6.达到协议书规定要求,且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合格的。
对于未履约或未完成带徒任务的,应由名师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情况说明(主要原因、下一步处理措施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师徒履约期限,定期将工作完成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典型案例经验等总结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名师带徒基本情况登记表
2.名师带徒遴选情况汇总表
3.名师带徒协议书
附件1
名师带徒基本情况登记表
名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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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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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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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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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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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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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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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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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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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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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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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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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 何种 表彰 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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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取得的主要业绩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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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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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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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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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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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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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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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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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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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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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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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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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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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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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现 |
(由徒弟所在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名师与徒弟非同一单位的,此处须盖徒弟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章)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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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力 资源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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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名师带徒遴选情况汇总表
市人社局(盖章) 报送时间:
序号 |
名师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工种岗位 |
身份证号 |
手机 号码 |
徒弟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手机 号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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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徒弟如与名师不在同一单位,在“备注”栏注明徒弟所在单位。
附件3
名师带徒协议书
甲方(名师): 身份证号:
乙方(徒弟): 身份证号:
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指导监督下,经充分自主协商,双方确定为师徒关系。为提高徒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义务
1.按照全面履约的要求,为乙方制定系统、科学的培训计划,毫无保留向乙方传授本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帮助乙方达到培养目标。
2.教导乙方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培养精益求精工匠精神,指导、帮助乙方解决学习与工作中的疑惑、困难。
3.对乙方开展安全生产规范、企业规章制度等教育,预防责任事故发生。
4.及时总结带徒工作经验做法,向所在单位报告带徒工作进展情况。
(二)甲方权利
1.在本单位提供的必要条件下开展带徒工作。
2.根据带徒工作需要,在本协议内容基础上,提出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经徒弟知悉后,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提请所在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利用有关资源、平台开展工作,推动培养任务落实。
4.在本人或徒弟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时,提请所在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止或终止协议。
二、乙方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义务
1.尊重甲方,虚心向甲方学习,努力掌握本职业(工种)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方法。
2.积极接受甲方业务指导,完成甲方安排的训练任务。
3.向甲方报告学习期间遇到的重要问题及发生的重要事项。
4.接受甲方开展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培训,维护甲方创造的良好培训条件。
(二)乙方权利
1.在名师提供的必要条件下学习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知晓补充协议内容以及名师对本人学习情况的评价。
3.对名师作出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学习安排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4.在本人或名师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时,提请名师及其所在单位中止或终止协议。
三、鉴证与管理
本协议书由名师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共一式四份,名师及其所在单位、徒弟、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留存一份。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名师签字(手印): 徒弟签字(手印):
名师所在单位(盖章) 市人社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