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濉溪县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文件精神,根据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北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人社秘〔2014〕3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落实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政策要求,逐步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以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目标。
二、购买服务适应范围及原则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一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对镇(开发区、产业园)、行政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提供的就业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服务绩效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补助。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基层平台和辖区劳动者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县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三、购买服务项目和补贴标准
我县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购买项目暂定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促进充分就业、就业技能培训鉴定服务等共计8大项,12小项。具体项目内容、服务标准和补贴金额详见《濉溪县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四、绩效评估
涉及购买服务项目,均实行绩效评估方式核拨资金。其中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等6个项目,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实名制服务记录、就业信息进行核查、评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传及申报信息与本县信息系统中已确认信息一致的,为评估合格;促进充分就业项目的绩效评估,采取评分制和好中选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绩效评估实行属地化层级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五、资金使用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按照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实名制服务记录、就业信息据实申报。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的支出。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获得补助资金的40%,主要用于镇(开发区、产业园)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和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岗位补贴、业务能力提升及工作奖励等,补助资金统一管理,统筹支出,确保镇(开发区、产业园)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和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岗位补贴,其他支出由镇(开发区、产业园)申报,经县人社局批准,需采购的统一由县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六、实施程序
(一)申报材料
镇(开发区、产业园)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于7月和次年1月集中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补助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补助申请报告、补助申报表等。
(二)绩效评估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在接到镇(开发区、产业园)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补助的镇(开发区、产业园)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和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审核。
1.系统评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等6个项目,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名制信息核查相应补贴人数。
2.实地核查。对于系统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情况的,应实地查看服务台账,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跟踪服务需查看走访记录卡。对于促进充分就业项目的绩效评估,应进行实地查看考核,采取评分制和好中选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给予补助的初审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交县财政局复核确定。
(三)资金拨付。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资金专户,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按照程序向镇、开发区、产业园拨付补助资金。
七、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定期对镇、开发区和产业园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开展的各项服务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骗取补助资金、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各镇、开发区和产业园要建立独立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确保补助资金发挥促进工作开展,保障民生的作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镇(开发区和产业园)村(社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以奖代补工作经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濉溪县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指导目录(试行)
2.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濉溪县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指导目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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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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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
1.1人力资源调查登记 |
及时登记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录入系统,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 |
首次登记2元/人/次 更新完善1元/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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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及时、完整、真实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及享受援助政策信息,并及时更新 |
2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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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
建立辖区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动态基础台账,通过推荐培训、组织招聘会、提供岗位信息等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在省内转移就业 |
就业1人补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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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人员就业 服务 |
3.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
及时了解辖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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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4.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及时了解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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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 |
5.1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 |
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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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 |
及时认定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
家庭成员就业1人补助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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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创业服务 |
6.创业服务 |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项目等推荐服务,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 |
成功创业1人补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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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促进充分就业 |
7.1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
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充分就业社区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国家级补助10000元/次 省级补助8000元/次 市级补助6000元/次 县级补助4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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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创建转移就业示范村 |
达到省级、市级、县级充分转移就业行政村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省级补助6000元/次 市级补助4000元/次 县级补助2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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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创建充分就业街道、乡镇 |
达到省级、市级、县级充分就业街道(乡镇)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省级补助8000元/次 市级补助5000元/次 县级补助3000元/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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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聘服务 |
8.招聘服务 |
自行组织或联合相关企业开展各类招聘会,引导当地劳动者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
每个入场摊位补助50元 |
备注:1.辖区劳动者,是指在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包括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2.更新人力资源信息,是指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就业情况、培训情况等)发生变化及时予以更新(系统自动比对更新的内容除外)。
3.实现就业,是指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推荐参加技能培训、提供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经基层平台推荐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灵活就业除外),且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或就业登记。
4.成功创业,是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创业项目等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新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就业登记。
5.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当年内不再作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申请对象。
6.促进充分就业项目,基层平台在一个年度内按最高等次享受补助,不得累加享受,补助资金从县(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附件2: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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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补助标准 |
人数 (办证数、摊位数) |
申报补助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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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首次登记补助 |
2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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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更新完善补助 |
1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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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补助 |
2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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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
1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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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
1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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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3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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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 |
4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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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 |
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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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服务 |
1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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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服务 |
50元/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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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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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初审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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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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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复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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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