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21-10-14 10:28来源: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矿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条件,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实行许可制度;推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立信用档案;纠正和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管理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规范受理工作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要的经营办公场所;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2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县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县应急管理局应当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不予颁发的书面说明应当加盖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也应当加盖县应急管理局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公开公示

1.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并在七日之内在“信用淮北”平台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2.申请人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应向使用者出示《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

(三)信用监管

1.完善信用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申请人信用档案,加强事中检查,事后监督,记录日常信访、投诉,并根据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综合评定申请人诚信度,实施重点监管。

2.建立完善信用档案

记录日常监管、举报投诉等信息。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市场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制度。

3.建立备案制度

1)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实行许可证制度。

2)申请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协同监管

1.构建联动监管体系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活动的监督管理。

2)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

2.完善监管职责关系

1)县应急管理局应该加强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县市场监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三、事后监管

(一)受理投诉、举报

个人和组织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投诉。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对以非法手段骗取《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有效期内,擅自变更经营办公场所、擅自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等。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人员监督。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的;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证》时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联动机制,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实施动态管理,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工作中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强化人员培训。全面组织各受理阶段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业务知识培训,明确职责。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