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3-11-20 10:12来源: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矿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目   录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2.2  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构成及职责

2.5  现场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2.6  现场指挥部内设各工作组

2.7  应急救援队伍

三、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事故信息监控

3.1.2 事故信息报告

3.1.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2.1 事故分级

3.2.2 预警行动

3.3  应急值守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先期处置

4.2.2 应急处置

4.2.3 现场处置

4.2.4 应急联动

4.2.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2.6 群众的疏散

4.3 扩大应急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及安抚

5.3 事故调查及应急工作总结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物资装备保障

6.7 资金保障

6.8  社会动员保障

6.9 避难场所保障

6.10 技术保障

6.11  监督检查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八、附  则

8.1 奖惩与责任追究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的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九、附  件

9.1  有关定义

9.2  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9.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9.3.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9.3.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9.3.3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9.2 濉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9.3 濉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范图

9.4 濉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5) 《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 《淮北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政府预案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救作用。

(3)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镇人民政府、农场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本预案的应急组织体系为:在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会的领导下,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组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决定成立各专业工作组。(见8.2濉溪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应急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县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

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 协助市、省政府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 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4) 决定启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 决定或者批准适时发布事故消息;

(6) 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或民兵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地、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镇(开发区、产业园区)、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通信和信息网络;

(4)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协调工作,汇集上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调集有关应急力量参加事故抢险;

(5)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培训、演练和交流工作,以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应急局、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委、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文旅体局、县气象局、县农林委、县供销社、县商务局、国家公路局濉溪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交管大队、国家电网濉溪供电公司等。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 县应急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会同县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 县政府办: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和调集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应急资源,负责向县政府相关领导和市政府报告救援情况传达指示等。

(3)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4)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5) 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和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6)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7) 县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预算、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

(8) 县住建局:负责城乡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

(9) 县交通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

(10) 县卫健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11) 县人社局: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1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

(13)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事故所在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定应对措施。

(14) 县环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环境应急监测,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措施的建议。

(15)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事故灾难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16) 县文旅体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7)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提供相关气象资料。

(18) 县农林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渔业船舶、农机、森林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19) 县供销社:负责协助做好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0) 县商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21) 国家公路局濉溪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国省道和重要县道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22)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各类火灾事故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

(23) 县公安交管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责任认定,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

(22) 国家电网濉溪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5 现场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或者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2)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3)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2.6 现场指挥部内设各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可内设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治安管理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综合组和现场专家组等,如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4.2.4)。

2.7 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运行机制和事故应急救援协作机制,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以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体,以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建立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并将应急志愿者队伍纳入应急社会动员体系。

三、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信息监控与信息报告

3.1.1 事故信息监控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县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按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通报有关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3.1.2 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及时分析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同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1.3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抢险处理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2.1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对应的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事故分级、响应级别、预警颜色及事故后果对应关系见下表所示

表3-1 事故等级、预警颜色及事故后果对应关系表

事故等级

预警级别

预警颜色

事故后果

特别重大事故

I级

红色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Ⅱ级

橙色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

Ⅲ级

黄色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

Ⅳ级

蓝色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2.2 预警行动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I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工作,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起始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信息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蓝色、红色、橙色、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同时,县应急指挥部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及时提请县应急指挥部提升预警级别。

各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3.3  应急值守

县应急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加强抢险设备的维护保养,抢险队员实行全天候备战。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分为I 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响应分级标准见表3-1)。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别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Ⅳ级)及险情时,启动当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和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部;发生较大事故(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事故(I级)及险情时,启动镇和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或相关部门立即向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及时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各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根据现场情势,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2.2 应急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急指挥部门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的工作:

(1)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单位;

(2)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3)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及要求等。

(4)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及时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应急状态时,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有关资料,为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3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急处置力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专业救援机构或抢险队。

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跨领域的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2.4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应急、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经信、财政、交通运输、商务、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通畅。

(5)善后处置组:由公安、民政和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人员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

(6)综合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组织下,制订新闻报道工作,发布事故进展和处置情况。

(7)现场专家组:必要时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危险涉及范围评估,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有关技术问题。

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根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2.6 群众的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可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责令受到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撤离、疏散人员。

(1)当地政府应与社区、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保群众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3 扩大应急

根据现场检测数据和救援实施效果,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继续采取必要应急行动的同时,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工作建议。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险情扩大报告后,立即提请县政府研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请上级应急工作机构决定,提高响应级别。

扩大应急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提高现场指挥调整级别、增派专家赶赴现场、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主管部门和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立即落实应急响应各项事宜,加大应急信息分析处理力度,指导、协调现场,调整抢险方案。

4.4 信息发布

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的信息要经过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做到及时、准确、公正、客观。

4.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专家组评估建议,以及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结束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Ⅳ级响应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协助;Ⅰ、Ⅱ、Ⅲ级响应由上级政府决定善后处置工作,县政府协助。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及安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人社局和保险机构应当按职责范围及时派员对应急人员和受灾人员进行保险理赔,并做好事故受伤人员、伤亡人员家属及周边受影响群众的补偿、赔付、安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5.3 事故调查及应急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县应急局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监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负责本部门和本地区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收集整理,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救援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协调所属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各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应根据本地区特点建立必要的应急队伍。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专业救援,在接到县应急指挥部后,应根据事故性质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进行救援:

破拆:可用金属切割机、液压扩张器等设备破拆变形汽车、建筑物等,开辟现场进入通道。

登高:用登高车、梯子、安全绳、缓降器、救生气垫等开展高空抢险。高空抢险的高度为50米以上。

高温、有毒、腐蚀场所行业:配有氧气呼吸机、隔氧服、防化服、防酸服等防护设备。

地下救治:可用排烟机、热视仪、强光照明、防护设备等实施地下侦查、排险、救人。

灭火:配有各类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设备、器材。

6.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特别通道。交通或市政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的应急运输系统。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转院和后续治疗,疾病防控机构要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6 物资装备保障

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当事故发生地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7 资金保障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紧急救援建设规划,县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配备以及物质(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8 社会动员保障

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可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9  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10 技术保障

县应急及相关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11 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公众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应提供相关支持。

各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危险源分布情况,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以提高全民危机防范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镇政府(开发区、园区)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和兼职救援人员经常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法、处置程序等的培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要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经常性开展综合、专项和现场处置等应急演练。

八、附  则

8.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2 预案管理

县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镇政府(开发区、产业园区)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适用范围: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企事业等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案演练、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应急资源、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县应急局电话:0561-6886263。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附  件

9.1 有关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公路、水运等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生产安全事故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