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3-13 16:34作者:ajj001来源: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矿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2020年8月19日,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做好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按照民生优先、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关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十二条内容。

第一条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各自职责。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至第六条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方式和分配依据等。

第七条 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清算。

第八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

第九条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条 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 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废止相关文件等。 

三、关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

一是先行预拨。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建立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

二是快速核拨。对启动应急响应或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事特办,由省应急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先行预拨应急救灾资金,直达市县基层;对中央下达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或覆盖较广、灾情不重的,快速响应,由省应急厅第一时间初核灾情,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先行预拨应急救灾资金,后期统一清算。

三是事后报备。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应急响应取消后,省应急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先期预拨资金,按实施细则有关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申请、核定条款进行清算调整。

四是上下联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的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后,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核拨付流程,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迅速分配拨付。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抢险救援难度、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受灾需救助人员数量等情况,启动紧急采购程序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物资和抢险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