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无仓储)许可服务指南

2023-10-23 16:38作者:ajj001来源: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县煤矿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服务对象

企业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的经营者。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五、受理机构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六、决定机构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优化后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危化股

(二)电话咨询

0561-6889662

(三)电话监督投诉

0561-688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