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
为全面掌握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精准做好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根据国家《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对象
老年人能力评估对象为60岁以上老年人,评估结果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兜底保障的依据。
二、评估组织
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为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应配置拥有不少于5名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均应具备2年以上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康复照料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具有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学历背景或具有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执业资格证书的评估人员应不少于2名。
三、评估流程
1.初步筛查。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由入住机构申请专业评估(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机构应对老年人提出生活自理能力专业评估申请,并在1个月内取得评估结论)。
2.专业评估。评估机构对老人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行走移动等方面的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况、感知觉与社会参与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标准区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五个等级。评估时,评估对象的监护人应当在现场,近30天内出现2次及以上攻击行为(如打人、摔东西、骂人、尖叫)或抑郁症状(情绪低落,不爱说话,不爱梳洗,不爱活动,甚至出现妄想、幻觉、疑虑、自杀念头或自杀行为)时,须经过精神科医生诊断。
3.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汇总表》报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发展中心。
4.动态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原则上每12个月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身体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随时主动提出评估。
四、监督管理
1.县民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考核评估程序是否合规合法、评估过程是否公平公正、评估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等方面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养老服务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2.县民政局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职责,一旦发现因评估结果造成的虚报、冒领、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等行为,除追缴所发补贴资金外,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老年人能力评估诚信声明
附件2: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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