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公共服务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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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就业政策咨询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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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招聘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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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求职登记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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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业技能培训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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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 |
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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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医疗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 |
县征缴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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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破产企业办理欠费核销 |
县征缴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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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理新参保、续保、中断参保 |
县征缴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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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
县农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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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失业保险金核发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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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医疗保险基金核发 |
县医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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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
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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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丧葬抚恤金核发 |
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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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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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会保险登记 |
县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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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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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申请集体劳动合同审查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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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 |
县劳动人事仲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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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申请劳动用工备案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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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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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益性岗位管理及补贴发放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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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企业职工申请退休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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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
县医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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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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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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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考试信息发布 |
县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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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转递、查询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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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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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
县征缴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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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转保管 |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就业政策咨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均可提出咨询申请。
五、申报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个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等。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咨询。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5617
企业招聘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均可提出咨询申请。
五、申报材料
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招工简章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备份。
六、服务流程
1、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企业信息;
2、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发布招聘信息;
3、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面试;
4、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签订合同;
5、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备案。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5617
求职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公民均可提出求职登记申请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历证书、技术登记证书等。
六、办事流程
1.求职者到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办理求职登记;
2.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求职者进行岗位匹配;
3.在匹配不成功时,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应保存求职者求职信息(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4.在匹配成功时,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求职者面试;
5.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把面试结果信息反馈给求职者。
七、办理时限
三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5617
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
三、服务对象
(1)贫困家庭子女;
(2)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6)退伍军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服务对象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
咨询电话:0561-6085063
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2.《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一、关于个人账户清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包含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13号部长令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出境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企业缴费划转部分及利息。三、关于参保个人死亡遗属抚恤。参保个人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支付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本人月缴费工资标准,按照该参保人员生前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对缴费不足12个月但超过8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费不足8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按其实际缴费月数计发。”
二、承办机构
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死亡的。
五、申报材料
- 离退休及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的,参保单位或直系亲属向所属经办机构账户管理部门提交火化证原件、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办理的需提交《濉溪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职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死亡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事赔偿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由本人书面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结算户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六、服务流程
1、账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为该人员(在职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办理参保终止手续并将核定的一次性待遇金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2、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账户管理部门即时打印终止关系通知单,单位或其亲属到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机构办理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及遗属供养等手续,待遇支付金额拨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的账户。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5789
医疗保险一次性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2.《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一、关于个人账户清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包含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13号部长令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个人出境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本人;参保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企业缴费划转部分及利息。三、关于参保个人死亡遗属抚恤。参保个人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支付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本人月缴费工资标准,按照该参保人员生前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对缴费不足12个月但超过8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费不足8个月的按其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按其实际缴费月数计发。”
二、承办机构
县征缴中心
三、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死亡的
五、申报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工自愿退保、转出统筹范围外等情形的,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护照及调出本统筹地区证明等相关村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个人结算户开户银行及帐号。
六、服务流程
1、账户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为该人员办理参保终止手续,死亡年月之前的医疗账户余额可一次性继承或退还本人,并做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2、对因未及时办理减员手续多划的个人帐户不予退还。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征缴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5065
破产企业办理欠费核销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4年8月国办发〔2004〕62号)第76项,项目名称为“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承办机构
县征缴中心
三、服务对象
破产企业
四、申请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破产企业或政策性关停企业。
五、申报材料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核销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破产企业和政策性关停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欠费核销申请。
2、经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核定同意,人社部门审核。
3、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征缴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5065
办理新参保、续保、中断参保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二、承办机构
县征缴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1、新参保、续保
(1)《濉溪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2)劳动合同书、调令、转业及退伍军人安置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2、中断参保
(1)《濉溪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调令、入伍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新参保。填报《濉溪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2、续保。填报《濉溪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填表时请将续保人员的养老帐号和医疗保险编号填写清楚),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3、中断参保。填报《濉溪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淮北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濉溪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等相关表格可登陆“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征缴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506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发布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第五条:“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第四条:“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七条 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五、建立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5、淮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淮政〔2012〕12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其所属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本辖区参保人员办理具体业务。”
6、《濉溪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县人社部门主管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工作。各镇(园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镇(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负责为本辖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养老金领取及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转移、变更等手续。”
二、承办机构
县农保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各地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县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五、服务流程
1、统计:县农保中心每月核实当月到龄人员信息,及时反馈给镇(园区)、村(社区),告知上报到龄人员材料。
2、办理: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社保机构应根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农保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97193
失业保险金核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
五、申报材料
1.签订的原始劳动合同;
2.首末月工资表加盖公章
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就业失业登记证;
6.本人建设银行储蓄卡(折);
7.近期免冠照片1张。
六、服务流程
-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办理。
- 受理: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人员定期待遇。
- 发放:通过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定期待遇审核后,失业人员按月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1135
医疗保险基金核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2.淮政秘〔2011〕206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3.淮人社〔2011〕35号《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4.淮人社〔2012〕68号《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的通知》
5.淮人社秘〔2014〕413号《关于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转诊转院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6.淮人社秘〔2015〕250号《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淮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待遇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县医保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正常转诊转院人员
2、已申请异地居住人员
3、外地急诊住院人员
五、申报材料
- 市外转诊转院医疗费报销提供材料:医疗本、卡、转诊申请表、原始发票、出院记录、用药总清单、患者本人银行卡(本)复印件。
- 异地居住住院、慢性病普通门诊报销提供材料:医保本、卡、异地居住申请表、原始发票、出院记录、用药总清单、患者本人银行卡(本)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医疗基金给付申请。
- 受理:濉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医保中心窗口受理后审核。
- 发放:通医保中心审核后,五个工作日后到濉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医保中心窗口领取医疗基金。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医保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0307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核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另发给调节金。”
二、承办机构
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企业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和退休条件。
五、申报材料
1、户口本原件;
2、二代身份证原件;
3、养老保险手册;
4、濉溪县企业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或淮北转发)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养老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养老窗口受理后上报至濉溪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3.发放:通过濉溪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发放。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1-6889778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丧葬抚恤金
核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二、承办机构
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
五、申报材料
- 无遗属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死亡人员火化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居委会出具的具体死亡时间证明、死亡职工档案
- 有遗属人员需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供:被雇养人员户籍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填报《退休职工死亡遗属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并盖章一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养老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养老窗口受理后上报至濉溪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
3.发放:通过濉溪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发放。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1-6889778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第二十八条“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办理程序为“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劳动工资机构核定。”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
三、服务对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考生。
四、申请条件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后,可进行申请。
五、申报材料
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表、2寸照片4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服务流程
-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濉溪县技能鉴定中心审查汇总,由县人社行政部门核定。
- 证书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的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人社行政部门验印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
咨询电话:0561-6085063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县征缴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全县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新参保登记办理程序及需要材料:
正常新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需先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提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淮北市社会保险登记表》;
2、《濉溪县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微机编码;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变更登记办理程序及需要材料:
参保单位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人代表等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濉溪县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程序及需要材料: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淮北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手续。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
1、工商部门注销证书、行政注销通知书、法院裁定单位破产法律文书、主管部门批准终止文件(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征缴中心窗口办理申请。
2.受理: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征缴中心窗口受理并审核材料。
3.录入信息: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征缴中心窗口对审核材料的进行信息录入。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征缴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5065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和相关统计。具体发放机构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2.《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一)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第七条:“劳动者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四)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毕业证书。(六)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免冠一张2寸照片
3.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网上申请
2.乡镇、开发区及濉芜产业园社保所审核
3.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批发放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5617
申请集体劳动合同审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2、《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
三、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五、申报材料
1.由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2.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
3.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5.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 6.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 申请: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股审查,并提交材料:
- 受理:监察股应当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对异议部分按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审查。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
咨询电话:0561-6077771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承办机构
县劳动人事仲裁办
三、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劳动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材料齐全的;
3、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4、属于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五、申报材料
(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被申请人注册信息资料;
4、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受委托书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6、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除以上材料外,劳动者还需推举3至5名员工代表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
(二)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等;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5、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6、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2.受理: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接受到申请人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
3、裁决:对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进行裁决。
七、办理时限
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15日内开庭审理,4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可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
八、收费依据
1、此项为免费公共服务事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九、咨询方式
县劳动人事仲裁办
咨询电话:0561-6076310、0561-6085093
申请劳动用工备案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46号):“四、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2.《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工登记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职工的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2份
5.备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合同书复印件1份
6.用工备案报盘模块 (电子档)
六、服务流程
1.单位网上申请
2.乡镇、开发区及濉芜产业园社保所审核
3.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用工备案登记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5617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采取资金直补方式,实行银行打卡或窗口即时发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式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1.在濉溪县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全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2.户口本原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3份;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2-3页和6-7页复印件各3份;
4.建设银行卡或者存折复印件3份;
5.低保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六、服务流程
1.申报人员带齐所需材料到所属居委会(村委会)申请
2.由所属镇、园区审核
3.由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批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1135
公益性岗位管理及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2014年5月29日)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第二十七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零就业家庭成员;
4.失地(失林)人员;
5.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五、申报材料
《公益性岗位申报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公布信息;
2.提出申请;
3.考察聘用;
4.用工备案。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5617
企业职工申请退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 [2008]45号)。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
三、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工抽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个人档案、申请表(现场填写)、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 申请: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至少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书面提出退休申请,由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携带拟退休人员名册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人社局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含待遇重新核定)窗口申报。
- 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人社局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含待遇重新核定)窗口受理后,及时审查,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特殊工种需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 办结: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下发文件,办理退休手续。
七、办理时限
3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
咨询电话:0561-6085073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县医保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人员
五、申报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及申请表、身份证、劳动合同、事故追查报到、其它应提供材料。
六、服务流程
-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医保中心窗口办理申请。
- 受理:市级认定。
- 发放:市级认定。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医保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0307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2.《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3.《就业失业登记证》第2、3和第6页复印件各一份。
备注:如是低保户还需提供镇级以上民政机构开具正在享受一年以上的低保证明,低保存折及其他证明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
2.乡镇、开发区及濉芜产业园社保所审核
3.濉溪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批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5617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用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借款人,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过程中,因其自筹资金不足而申请的银行贷款部分,给予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第三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小额贷款贴息具体申请和拨付办法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以户为单位,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没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的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 从事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一式四份。
六、服务流程
1.贷款申请人填写《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一式四份,四份均用性质稳定的水笔填写,不得复印、涂改,复印、涂改无效。
2.创业者所在地村、镇对贷款人的资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3.贷款申请人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经村、镇核实过的《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表》,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予以推荐至银行。
4.由银行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者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7501135
考试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4、《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第七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承办机构
县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
三、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或公民
四、申请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要求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
- 基本材料:报名表、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 备注:不同的岗位对学历、专业要求不一样。以《招聘公告》中岗位表为准。
六、服务流程
- 报名、资格审查:在规定的时限里,对照岗位表要求,携带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去招聘办指定地点报名。
- 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对资格复审过的考生发放笔试准考证。参加完笔试的考生按照成绩从高到低及一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面试结束后,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合格人员参与政审。
- 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政审合格的考生,在指定的网站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天。
七、办理时限
3个月左右(一般发布公告到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按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118号)
标准:每人每科缴纳笔试费45元,面试费80元。
九、咨询方式
县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79905
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转递、查询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组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安徽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132号)等文件要求二、明确高校毕业生档案接转责任
2、高校毕业生档案接收和转出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档案接转的各项政策规定,明确各自职责,注重协调配合,确保毕业生档案接转及时准确、顺畅有序。
3、毕业生就业单位能够管理人事档案的,高校应将毕业生档案转至就业单位管理;毕业生就业单位不能管理人事档案的,高校应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工作所在地或其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高校可根据毕业生意愿,将其档案转至其户籍所在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或委托各级就业指导机构暂时保管。高校在转档前应征求接收档案单位和毕业生意见,并将档案转出时间、档案接收单位、查档和报到期限、注意事项等告知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高校毕业生档案。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档案在我县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可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提供姓名、毕业、毕业院校等,可办理档案接收、转递、查询业务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2716
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求职和特定岗位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创业扶持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除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外,在资金结余的情况下有关支出项目可相互调剂使用。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
五、申请条件
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应届高校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应届毕业生填写就业见习申请表
2、与就业见习基地达成就业见习意向后,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2716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二、承办机构
县征缴中心
三、服务对象
参保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应届高校毕业生。
五、申报材料
1、转出:本人身份证及解除合同证明、调令等相关资料;
2、转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六、服务流程
(1)转出:参保单位职工或个人申请转出时,持本人身份证到个人帐户窗口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人员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打印并寄送转出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2)转入:申请转入我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按规定在我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联系办理转入手续;待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寄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转移基金到帐后,为转入人员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淮北市和濉溪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征缴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5065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转保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3.《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二、承办机构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员
四、申请条件
流动人员本人或委托他人
五、申报材料
转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档案接受地的调档函或其他接受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流动人员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现场提出转出人事档案的申请,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档案管理人核对转出档案信息,并签字确认。转档人应提供转档详细地址并留下联系电话。
3、缴纳档案转递费用。
七、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机要20元/件、EMS21元/件。
九、咨询方式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1-608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