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社局2020年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来源: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时间:2020-07-02 14:52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事项类型
1 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七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建立专门服务平台或专门服务窗口,建立创业服务网站,根据创业人员的需求,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第二十五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印制项目指南、组织创业项目成果展、开辟网站专版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信息指导服务。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2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1.《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时缴费清退问题的复函》(皖人社秘〔2010496号):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费时,不论参保人是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还是企业职工,均只退还被清理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不予清退。
2.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201314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按照13号部长令规定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个人;参保个人出境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个人;参保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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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1.《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18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2.
《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7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一次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要将常规性报告和定期集中认证有机结合起来,构筑防范冒领养老金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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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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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1.《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2.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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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服务管理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八、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认真履行本地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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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9 社会保险查询(证明出具)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
根据群众需要,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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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二条: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1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地方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准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二(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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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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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1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2.
《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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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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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发放 1.《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号)第六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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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1.《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
企业群众需要,乡级常态化开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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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就业创业证办理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年第12号):《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六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首次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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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发放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754)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30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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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2.《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一、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3
《关于在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2384号)第七条:整贷直发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核贷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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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22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每位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后,通过阳光就业网办系统,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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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就医服务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第二大条第七款: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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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2.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第二大条第七款:医疗保险费的支付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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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社会保障卡办理及发放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一章第三条: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2.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第四点:(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社会保障卡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制定社会保障卡规范和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负责省本级制卡所需信息的采集、清洗、比对工作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协调社会保障卡跨市使用,指导各级社会保障卡系统的正常维护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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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全文。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27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办理 1.《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驻肥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
2.
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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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2.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进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施行。因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或转外地生育的,用人单位、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支付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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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全文。
2.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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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31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32 创业政策咨询与创业指导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号)第十一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包括企业经营应掌握的法律、金融等基本知识、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33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34 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摊位补贴发放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2号)全文。
2.
《关于实施皖人社发32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3号):一、紧缺专业(工种)省内就业补助所学专业为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与省内各类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稳定就业1年后,可向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助,提供《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助申报表》(附件1)、《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毕业生本人。五、民营职介机构摊位补贴。民营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前,招聘会方案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招聘会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到现场检查指导。招聘会结束后,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摊位补贴,提供《民营职业中介机构摊位补贴申报表》(附件8)、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主要新闻媒体刊登的招聘会广告、招聘企业名单及岗位信息、招聘企业入场签到表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民营职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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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36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2.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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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皖社险〔20152号)第五条:省级城乡居保机构负责全省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参与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资格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地资格认证工作;建立资格认证的信息沟通机制,开展与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数据比对;统计、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情况;参与建立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生物识别系统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资格认证宣传发动、待遇领取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领取待遇资格初审、材料上报、认证结果公示等工作。村(居)协办员负责通知待遇领取人员按时办理资格认证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资格核对、情况公示等工作。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38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 1.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33、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认证。不提供认证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暂时停发其待遇,待其提供认证资料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待遇发放。
2.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五章第四节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5-2),并提供一下证件和资料:(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三)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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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三支一扶”人员综合服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2号)第七条:县(市、区)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一)落实基层服务岗位及需求计划;(二)组织年度考核工作;(三)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使用工作;(四)负责“三支一扶”人员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工作;(五)按照国家和省政策,办理社会保险,落实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专项经费;(六)负责对“三支一扶”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管理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并按月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报送毕业生岗位变动信息、工作信息和离岗信息;(七)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40 就业脱贫补助发放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二)实施就业脱贫工程。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创新补贴方式,确保贫困户劳动力通过技能培训至少掌握1项致富技能。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搞好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开展劳务信息服务,搭建贫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建立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给予交通补助,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就地就业。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对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支持。鼓励贫困乡村能人带领贫困户劳动力外出务工,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带领贫困群众就业增收,真正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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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32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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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42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43 “基层特岗”招募服务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开发、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管”原则,以毕业两年内普通高等学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为招聘对象,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建立岗位开发、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44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45 就业政策咨询 2.《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4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发布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规定。 县人社局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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