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
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及项目编码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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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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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业务范围和劳动派遣经营许可 34060000000000000000-RZSB-SP-00002 |
具有审计和验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
收费。政府指导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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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工伤认定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工伤认定 34060000000000000000-RZSB-QR-00011 |
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令第52号)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G10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
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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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2.《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劳社秘〔2007〕302号)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三)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1.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2.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
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含待遇重新核定) 34060000000000000000-RZSB-QR-00014 |
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或者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
收费。政府指导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费〔2005〕38号) |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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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验资报告 |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5〕29号)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和其他资产所有权变更有效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除外)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具有审计和验资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四)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五)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六)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
收费。政府指导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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