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保留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资质条件 | 收费标准 | 委托主体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实施层级(市或市县) | 备注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1.根据受理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加盖县人社局印章,包括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办件编号、申请人、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时间、承诺办结时限。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包括事项名称、办件编号、受理时间、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等信息,并加盖县人社局印章,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的请申请人更正。2.(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二)实地核查。(不包含在承诺时间内) 由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审查是否具备开展劳务派遣经营的场地及办公条件。(三)根据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提出是否批准的初步审查意见。3.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4.按照省厅统一印制的格式打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准予劳务派遣许可文书。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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