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权事力项分表

来源: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时间:2021-06-26 17:09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层级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单位调整建议及理由 审核意见及理由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建议 理由
1 年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第一至六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第一至五条 “(一)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二)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50%,市级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矿产资源开发股 向申请人公开 35 47 43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2 备案 古生物化石清单备案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中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矿产资源储量股 向社会公开 0 0 0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3 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矿产资源储量股 向申请人公开 0 0 0 建议取消 县局暂不受理,均到市局备案  
4 备案 采矿权抵押备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矿产资源开发股 向社会公开 0 0 0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5 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六)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四、第二款:“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址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矿产资源储量股 向申请人公开 0 0   建议取消 暂无乙类矿产资源开发  
6 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
  (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和濉溪县农林委员会共同备案审查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征迁办公室 向申请人公开 15 6 0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7 审核转报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初审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十二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2.《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核实、审查等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392号)第三、四条的第二项:“矿业权人将申请说明书报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在15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矿产资源储量股 向社会公开 0 0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建议取消 煤炭、石油、天然气已不征费  
8 审批转报 建设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评估的初审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五条:“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进行评审:(六)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3.《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四、第二款:“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址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矿产资源储量股 向社会公开 35 26 30 保留 矿产资源管理及项目建设的需要  
9 其他 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取消和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项”。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矿产资源储量股 向申请人公开 0 0 0 建议取消 县局只能发小型以下乙类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10 其他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七条“矿区范围在县行政区域的,由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对大型矿山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工作。”                                             第十三条 “依法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矿山地址黄静治理恢复工程,其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一)一次性治理完毕,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及利息全额犯坏采矿权人;(二)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分段、分期治理,对已治理且验收合格的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将已治理面积应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第十八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转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矿产资源储量股 向社会公开 4 4 4 保留 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必须治理  
11 其他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山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比坑钱,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                                             第二十八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矿产资源储量股 向社会公开 0 1 0 建议取消 县局只能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12 其他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濉矿产资源储量股 向申请人公开 9 9 9 保留 矿产资源管理的需要  
13 其他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濉溪 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土地利用管理股  向社会公开 8 3 7 县政府审批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14 其他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濉溪 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征迁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29 45 6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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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他 基本农田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耕地保护股 向社会公开 0 0 0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16 其他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企业 地籍测绘股 向申请人公开 5 4 4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17 其他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土地利用管理股  向社会公开 0 0 0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18 其他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濉溪县人民政府实施,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征迁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7 0 1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19 初验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初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122号)“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县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依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新增耕地面积大于200亩的补充耕地项目,实行三级验收制,即由县级(包括县级市、区)初验、市级(含省直管县)复验和省级最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验收确认批复;新增耕地面积小于200亩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级初验、市级负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验收确认批复的内容和格式,直接下达验收确认批复,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备案。省国土资源厅结合系统报备情况对申请备案审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备案批复。”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耕地保护股 向申请人公开 0 0 0 涉及土地开发的,应附相关部门意见及同级政府审批文件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20 其他 农用地转用征收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濉溪 县人民政府实施,濉溪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公民 征迁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29 45 6 保留 依法设定,根据管理需要仍须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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