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表
报送单位: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 时间:2016年10月20 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 |
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 对象 |
清理意见 及理由 |
网上办 理意见 |
备注 |
1 |
地质灾害预报发布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 |
|
全县群众 |
保留 |
否 |
|
2 |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
县国土资源局 |
|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
保留 |
否 |
|
3 |
采矿权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
国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
县国土资源局 |
|
县级发证采矿权人 |
保留 |
否 |
|
4 |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知道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
县国土资源局 |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全县群众 |
保留 |
否 |
|
5 |
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 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
县国土资源局 |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全县群众 |
保留 |
否 |
|
6 |
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
县国土资源局 |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全县群众 |
保留 |
否 |
|
7 |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
1986年3月,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草案》。同年6月25日,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第4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获得通过。“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被确定下来。为纪念这部法律颁布,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从1991年开始,我国每年6月25日都要围绕基本国策确定不同主题,在全国开展“土地日”纪念和基本国策的宣传活动。 |
县国土资源局 |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全县群众
|
保留 |
否 |
|
8 |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发、换发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保留 |
否 |
|
9 |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保留 |
否 |
|
10 |
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9 号):一、启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还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三)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
县国土资源局 |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保留 |
否 |
|
11 |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查询服务 |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部决定,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开通“12336”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会议纪要(第7期)(2009年7月8日厅长办公会纪要)明确:12336举报电话平台原则上定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操作,执法监察局负责日常管理。 |
县国土资源局 |
|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保留 |
否 |
|
备注:1.本表供县直各单位在事项梳理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县编办。2.应对公共服务事项按保留、取消、其他等进行分类清理,并提出清理理由,在“清理意见及理由”栏注明。3.公共服务事项应为具体服务行为,事项名称应规范填写,其中,证明类事项用▲标注,“点菜型”事项用★标注。4.办理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承诺书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无文件依据的应提供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理由。5.实施单位和共同实施单位要填写规范全称。6.服务对象需填写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7.网上办理意见指公共服务事项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分为可以、部分可以或者不可以。8.备注,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如市县同步实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