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指南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
公 共 服 务 指 南
2016年10月
目 录
1.地质灾害预报发布服务指南 (1)
2.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服务指南 (5)
3. 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服务指南 (7)
4.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服务指南 (9)
5. 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11)
6. 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13)
7.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15)
8.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发、换发服务指南 (17)
9.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服务指南 (20)
10. 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服务指南 (22)
11.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24)
1、地质灾害预报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二、重点工作(三)完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构建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支持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地质灾害防治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监测预报精度。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和人防警报系统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临灾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无线预警广播、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三、保障措施(五)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牵头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动态巡查和预报预警。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储量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给居民的财产及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2.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县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5.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黄色以上预警向社会发布,蓝色预警不向社会发布。
黄色预警:日降雨量达到40mm或72小时累计降雨量为80 mm,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或概率为40-60%。
橙色预警:日降雨量达到60mm或72小时累计降雨量为110mm,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或概率为60-80%。
红色预警:日降雨量达到90mm或72小时累计降雨量为150mm,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或概率大于80%。
7.预警信息发布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等。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
电话:0561-6077750
2、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储量股
三、服务对象
项目用地建设单位
四、申请条件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五、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建设项目用地拐点坐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储量股办理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申请。
2.受理: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储量股受理后进行查询,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拐点坐标,上机、上图查看。
3.发放: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储量股根据核查结果进行函复,出具压矿证明。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储量股
电话:0561-6077750
3、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 办理依据
国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的采矿许可证登记内容应与原证一致,并应注明补领时间。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股
三、服务对象
县级发证的采矿权人
四、申请条件
采矿权人遗失或损毁采矿许可证
五、申报材料
1.采矿权补办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遗失公告(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刊登满30日后)(原件);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残存的采矿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股办理采矿许可证补办申请。
2.受理: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股受理初审后转至局业务科室办理。
3.发证: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股办理完成后发证。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股
电话:0561—6084332
4、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知道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根据上级文件,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主题。
2.结合活动主题,确定活动的宣传材料。
3.根据方案要求,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及活动前、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4.活动结束后,及时对活动进行总结,上报宣传信息。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12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电话:0561—6891848
5、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根据上级文件,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主题。
2.结合活动主题,确定活动的宣传材料。
3.根据方案要求,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及活动前、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4.活动结束后,及时对活动进行总结,上报宣传信息。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4月22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电话:0561—6891848
6、开展全国测绘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根据上级文件,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主题。
2.结合活动主题,确定活动的宣传材料。
3.根据方案要求,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及活动前、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4.活动结束后,及时对活动进行总结,上报宣传信息。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8月29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电话:0561—6891848
7、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1986年3月,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草案》。同年6月25日,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第4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获得通过。“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被确定下来。为纪念这部法律颁布,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每年的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从1991年开始,我国每年6月25日都要围绕基本国策确定不同主题,在全国开展“土地日”纪念和基本国策的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根据上级文件,制定宣传方案,确定宣传主题。
2.结合活动主题,确定活动的宣传材料。
3.根据方案要求,协调安排活动具体时间、场地、人数及活动前、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4.活动结束后,及时对活动进行总结,上报宣传信息。
六、服务时限
每年的6月25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电话:0561—6891848
8、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补发、换发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可申请补发。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证的,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相关网站上刊发的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并满15个工作日)
备注:部分办件在审核过程中还会通知进一步补充材料,届时请予以配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前台受理窗口申请。
2.受理: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前台受理后提交至登记中心后台审核。
3.换发、补发:通过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台审核后,由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前台发证窗口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8〕76号、淮政办〔2013〕24号
标准:10元/本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1-6079570
9、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备注:部分办件在审核过程中还会通知进一步补充材料,届时请予以配合。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前台受理窗口申请。
2.受理: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前台受理后提交至登记中心后台审核。
3.查询:通过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后台审核后,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结果。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61-6079570
10、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9 号):一、启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外,还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出让公告及交易结果公示信息。(三)矿业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交易机构的鉴证下进场签订转让合同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将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公示信息。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矿业权出让及转让
五、服务流程
1. 矿业权出让公告应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全国矿业权出让公示公开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矿业权登记发证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不同网站发布的矿业权出让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全国矿业权出让公示公开系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矿业权登记发证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不同网站发布的矿业权出让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同步公示矿业权出让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服务时限
出让公告20天,公示矿业权出让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开发股
电话:0561—6084332
11、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通12336全国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6号):部决定,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开通“12336”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首先在部、省、市(地)级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通,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通。该号码对外统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2.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会议纪要(第7期)(2009年7月8日厅长办公会纪要)明确:12336举报电话平台原则上定在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操作,执法监察局负责日常管理。
二、 承办机构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三、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 服务条件
存在无证测绘、破坏标志等测绘方面的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等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等矿产资源方面的违法行为。
五、 申报材料
需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种类、位置、具体情况等内容
六、 服务流程
1.受理:接听人员接到12336举报电话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详细记录,填制格式文书,报局领导批示处理意见。接听人员按照局领导批示要去及“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将有关情况转交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和相关职能科室单位。
2.调查:承办单位针对转交的问题,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涉及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的,依法及时进行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辖区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将有关违法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3.处理:对于咨询类、或举报不实的,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对于作出行政处罚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对在法定期限内,即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处理办结的12336事项及时报省厅,并及时归档。
七、 服务时限
即办
八、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 咨询方式
濉溪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
电话:0561—1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