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第1号
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9〕第1号
2018年12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关于濉溪县2018年第1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1003号)批准征收濉溪镇南关居委会,刘桥镇丁楼村、刘桥村,孙疃镇代庙村、杨柳村,百善镇张庄村农民集体土地11.8020公顷,用于濉溪县2018年第1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濉溪县2018年第1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位置:濉溪镇南关居委会,刘桥镇丁楼村、刘桥村,孙疃镇代庙村、杨柳村,百善镇张庄村境内。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1、拟征收濉溪镇南关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5027公顷;
2、拟征收刘桥镇丁楼村集体建设用地10.5000公顷;
3、拟征收刘桥镇刘桥村集体建设用地0.6667公顷;
4、拟征收孙疃镇代庙村集体建设用地0.0343公顷;
5、拟征收孙疃镇杨柳村集体建设用地0.0734公顷;
6、拟征收百善镇张庄村集体建设用地0.024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濉溪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合计按规定年产值(1900元/亩·年)的11倍执行,每亩补偿20900元;“其他地区”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合计按规定年产值(1900元/亩·年)的10.5倍执行,每亩补偿1995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补偿1900元。
五、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18〕5号)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