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关切】建设工程并联审批方案

来源: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发布时间:2021-12-23 16:50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914),为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有序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并联审批是指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核准)部门审批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属同一审批阶段的审批、核准、备案及报建审批事项,采取“项目信息网上申报、申请材料一窗受理、审批过程并行协同、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等方式,由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统一受理、集中回复。相关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行政审批模式。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审批权限属县级部门的政府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国家、省、市级审批权限项目,按国家、省、市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一)优化审批流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并行推进。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二)一窗受理。每一阶段的审批事项一次性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三)同步审批。各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后,牵头部门1天内推送到各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同步办理各自审批事项。牵头部门可根据需要召开联合审查会进行联合会审,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项目审批工作,牵头部门应组织指导、督促、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四)提前审理。某一事项作为另一事项的前置审批的,后一事项的审批部门应提前对已有材料进行审核,当前一事项审批完成后即出具审批意见,确保在本阶段限定时间内完成。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

(五)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在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实施审批、反馈审批结果,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同步完成。

第五条 并联审批事项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批准开工建设)等。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工程,配套设施、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项目赋码。除涉密项目外,申请人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获取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审批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网上申报。申请人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办事指南要求申报审批事项,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三)窗口受理。综合服务窗口按照办事指南,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接件、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相关审批部门;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四)审批办理。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审批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对同一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推送后置部门。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网上推送综合服务窗口。

()办结回复。综合服务窗口按照项目审批要求,对各审批部门移交的审批办理结果收集完整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物流递送办理结果。申请人也可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七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审批部门应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

第八条 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九条 相关审批部门应通过“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区域评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第十条 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工作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整合阶段内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申请表单和申请材料目录。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只需申请人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二)组织协调本审批阶段内各相关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第十一条 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审批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其他审批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的,提请牵头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二)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批”机制,实现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

(三)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服务;

(四)对审批部门审批质量、行为规范、办理效率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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