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使用临时用地建淮北南部次中心雁鸣大道及综合管廊东延工程项目地下综合管廊处理结果
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擅自在濉溪县百善镇叶刘湖村、四铺镇颜道口村、界洪村、五铺村土地上建淮北南部次中心雁鸣大道及综合管廊东延工程项目地下综合管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在濉溪县百善镇叶刘湖村、四铺镇颜道口村、界洪村、五铺村土地上建淮北南部次中心雁鸣大道及综合管廊东延工程项目地下综合管廊的行为,做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百善镇叶刘湖村和四铺镇颜道口村、界洪村、五铺村 4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92平方米, 恢复原种植条件;
2、并对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76.3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贰万叁仟柒佰贰拾陆元贰角壹分(¥12146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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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