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发布时间:2022-06-07 16:02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厅各科室、单位对拟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各科室、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各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各处室、单位不得以保密审查机制为由,拒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局信息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指导和督促落实;

(二)定期对各科室、单位信息发布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和教育;

(三)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四)负责查处本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五)受理各科室、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第五条  各科室、单位发布信息前应进行保密审查,经负责人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要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具体承办人员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对《条例》实施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涉及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承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可不计算在依申请公开的期限内。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厅办公室。造成泄密的,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未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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