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王庆江局长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有关问题解读

来源:淮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0-07-03 09:53文字大小:[    ]背景色:       

市生态环境局王庆江局长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有关问题解读

主持人: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配套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与《监管办法》同步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请问王局长:此次发布《监管办法》三个配套文件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王局长:2019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监管办法》。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施行,依据2018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和《监管办法》,配套制订三个规范性文件。三个配套文件遵循事前指导、事中规范和事后严管的工作思路,重点围绕《监管办法》中已有的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报告书(表))编制主体的能力建设、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提出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和要求,防范环评市场放开后环评技术领域可能出现的工作质量下降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风险。三个配套文件与《监管办法》共同构成法律框架下以质量为核心、以公开为手段、以信用为主线的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

主持人:请问《监管办法》修订的总体考虑有哪些?

王局长: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准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防范环评市场放开后环评技术领域可能出现的工作质量下降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风险,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通过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智能化手段,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促进公正竞争。《监管办法》在制订过程中,紧紧围绕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环节,明确相关要求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一是规范报告书(表)承接和编制等事中环节,对合同签订、编制要求、编制单位和人员签章等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进行约束;二是加强报告书(表)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三是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通过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主持人:环评领域对《监管办法》的制订工作关注度很高,能否简单介绍下制订过程?

王局长: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监管办法》的制定,自2018年底启动编制工作以来,分别多次组织召开地方审批部门、编制单位、法学专家、行业专家、从业人员、部内司局研讨会进行专题讨论,并于2019年2月28日-4月3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的反馈意见504条,合计采纳、原则采纳和部分采纳404条,约占比80%。较为集中的反馈意见包括细化环评文件质量责任的具体情形设定、增加环评工程师数量和类别要求、增加审批和评估单位责任监管以及明确编制单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的具体要求等。我们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统筹考虑,对其中的关键问题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并就有关问题专门与司法部进行沟通,进一步完善《监管办法》相关内容。在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确保《监管办法》的合法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主持人:请问《监管办法》实施后,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管理方式与原有管理方式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是否考虑与原有管理方式的衔接问题?

王局长:《监管办法》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的市场准入限制,这是环评编制单位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在报告书(表)编制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较原有管理方式显著加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社会监督,完善环评责任追究体系,也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倒逼提高环评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上下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将对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分为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三类,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复核、抽查、举报调查等途径,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报告书(表)从受理、审批到后续跟踪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实施信用管理,明确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失信记分的程序、公开期限和累计方式,以失信记分情况为依据,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奖惩机制。通过对无失信记分的单位和人员减少复核抽取比例、频次,以及对失信记分高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采取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监管办法》在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开放后的平稳过渡问题。比如,继续沿用现有管理模式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将近几年管理实践中开展的技术复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引导编制单位提高能力水平和建设单位择优选取技术单位,继续发挥现有技术队伍的行业中坚作用。同时,按照《环评法》有关规定和中央巡视提出的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要求,继续限制环保系统单位和开展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单位从事环评技术服务,维护环评市场公平公正。

主持人:请问《监管办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有什么基本要求?

王局长:首先,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其次,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环评技术能力,具备相应的环评专业技术人员,要不断加强环评技术能力建设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三,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要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并在重要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另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公开编制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人员从业单位以及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名称类别等基础信息,自觉维护环评市场秩序。

主持人:环评技术能力建设对保证环评制度的顺利实施有什么积极作用?

王局长:编制报告书(表)是环评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对保证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报告书(表)审批决策的有效性。新修改的《环评法》,在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的同时,明确要求编制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相应的能力建设指南。此次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是指导性的,充分考虑从业队伍发展现状,在人员配备、工作实践、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对从事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单位提出能力要求,并根据编制工作的难易程度,在人员配备和工作实践方面给出不同的能力指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能力建设。该指南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自觉加强人才培养,积累实践经验,提升软硬件水平和科研能力,推动提升环评技术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该指南中未对各项能力指标给出具体数量要求,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严格落实法律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放开环评技术服务市场,防止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变相实施资质准入;二是鼓励建设单位将技术单位实际达到的能力情况作为挑选单位的重要因素,促进从业单位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推动做大做强,形成市场良性竞争。

主持人: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

王局长: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是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取消后,掌握从业队伍基本情况、维护市场秩序、完善环评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环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措施。

此次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细化《监管办法》中提出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情况信息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以及强化报告书(表)质量责任追究提供保障。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等基础信息,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以及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相关建设项目名称、类别、建设单位等基础信息,经本单位、本人承诺后,直接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信用平台变更。

主持人: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失信行为如何记分?

王局长:近年来,环评技术单位跨地区从业现象极为普遍,为行业整体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但部分单位不考虑自身能力水平,在各地随意承揽业务,由于其编制的报告书(表)质量差或不规范,往往需要多次修改,导致审批效率降低,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公众和业主造成“环评难”的误解。这些单位由于在不同区域开展业务,每次出现的问题又尚未达到违法情形,很难由一地审批部门实施有效管理。本办法通过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归集和累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的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建立“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

为落实新修改的《环评法》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有关“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在生态环境领域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等要求,《监管办法》和配套文件将信用管理作为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监管办法》提出的各项报告书(表)编制要求,细化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类失信行为,明确相应的失信记分,并规范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记分规则以及失信记分累计的警示分数和限制分数。

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为一年,相应的失信记分视严重程度不同,分为20分、10分、5分、4分、3分和2分六个分值档。因编制的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依法受到处罚、报告书(表)编制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分别对应10分、20分两个分值档;因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编制人员不符合要求等较严重失信行为,对应5分分值档;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基本情况信息、未在报告书(表)中附具编制情况表等可能影响诚信档案建立的失信行为,对应4分分值档;在信用平台提交不实信息等失信行为,对应3分分值档;其他失信行为对应2分分值档。信用管理对象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20分限制分数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禁止从业;实时累计达到20分限制分数的,列入限期整改名单,责令限期整改6个月;累计达到10分警示分数的,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报告书(表)抽查比例和频次。

主持人:《监管办法》和三个配套文件中提到的信用平台目前是否已经启用?

王局长:信用平台已于近期建设完成,并已在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上线,于2019年11月1日启用。信用平台上线以来受到广大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目前已有1000余家技术单位和近5000名从业人员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

信用平台是生态环境领域首个全国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通过归集和实时累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的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实现环评技术单位和从业人员跨地区信用分类监管,为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供技术支持,并将为提升环评领域“互联网+”监管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信用平台启用后,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按照《监管办法》和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通过信用平台如实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在报告书(表)中附具由信用平台导出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各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基础信息、信用记录等诚信档案情况在信用平台公开并动态更新,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并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主持人:《监管办法》和配套文件施行后,对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王局长:《监管办法》和配套文件施行后,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环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构建形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环评监管体系。

我们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在受理、审批和跟踪管理环节,以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为主要内容,加大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强化质量监管,对发现的报告书(表)编制质量问题,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责任,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对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失信记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将记分情况上传至信用平台,并将失信行为记分决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按照《监管办法》和配套文件规定的处理处罚程序和失信记分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在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和失信行为认定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鼓励在报告书(表)复核中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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