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2〕72号
关于《安徽弘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DTⅡ和DT75型带式输送机配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2-09-29 11:10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弘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弘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DTⅡ和DT75型带式输送机配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弘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DTⅡ和DT75型带式输送机配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由濉溪经济开发区合欢路与白杨路交叉口淮北菲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院内迁建至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海棠路东、芜湖四路北安徽昌瑞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租赁安徽昌瑞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栋厂房及一层办公楼,项目总占地面积3900m2,依托原有生产设备,新建1套密闭式喷漆房,购置1台平板硫化机,建设DTⅡ和DT75型带式输送机配件生产线一条,缓冲条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环保等辅助工程。项目迁建后年产3000件DTⅡ和DT75型带式输送机配件的生产能力保持不变,新增年产6000件缓冲条的生产能力,缓冲条产能用于全部用于生产带式输送机配件。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2.0%。项目代码:2206-340621-04-01-642422。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巴河,最终汇入王引河。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喷漆、烤漆及硫化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割粉尘经切割设备自带的空气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打磨粉尘要求加强生产车间机械通风,呈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中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边角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油漆桶、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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