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2〕74号
关于《安徽中青科技有限公司清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2-09-29 11:13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中青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中青科技有限公司清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中青科技有限公司清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韩村镇项目占地面积33333平方米,新建钢结构厂房约15000平方米,以及道路、绿化、供配电等附属设施;新建生产线4条,购置原材料初加工设备、分选设备、清洗设备、环保设备、铲车等。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20万吨砂石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5.5万元,占总投资的4.18%。项目已于2022年9月9日,取得濉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209-340621-04-01-995206)。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项目车辆冲洗废水经二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煤矸石清洗废水、洗砂废水进入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食堂废水通过隔油池处理后连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化粪池由吸粪车定期清理,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初加工粉尘采取“车间封闭、雾化喷洒、布袋除尘器收集”等措施处理后,经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制砂、分选粉尘采取“车间封闭、雾化喷洒、布袋除尘器收集”等措施处理后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

项目原料车间卸料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采取“车间封闭、车间进出口设置风幕机、减小卸料落差、顶部安装喷淋装置、定期清扫地面、卸料过程使用雾炮、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生产车间内进出料口、皮带输送产生的粉尘采取“设置封闭式皮带走廊及两端喷淋抑尘,车间封闭、顶部安装喷淋装置、车间进出口设置风幕机”等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生产车间内初加工、制砂、分选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采取“车间封闭、顶部安装喷淋装置、车间进出口设置风幕机、定期清扫地面、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车辆运输扬尘采取“厂区入口设车辆洗车平台,车辆进出厂区道路路面硬化、厂区内道路、车间外露天场地洒水抑尘、定期清扫地面”等措施降低扬尘;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

项目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引至屋顶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相关标准。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项目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金属、煤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地面清扫粉尘和细砂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定期外售;泥饼暂存在污泥池,定期外售;废滤袋收集后交由厂家统一处理;废润滑油、隔油池废油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固废在厂区内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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