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2〕76号
关于《安徽省宝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伸缩移动喷漆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2-09-30 15:59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省宝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省宝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伸缩移动喷漆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省宝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伸缩移动喷漆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山楂路西侧,“伸缩移动喷漆房技术改造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利用本公司现有生产厂房,在西车间内新增1套喷漆房及相应的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将为原有装配式绿色智能住宅配件生产项目的喷漆工艺增加设备及环保设施,不新增产能。项目总投资为180万,其中环保投资为23万,环保投资占比12.777%。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水帘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喷漆及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由“水帘+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经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废活性炭、油性漆漆渣、废油性漆漆桶、废过滤棉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危废暂存间的建设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要求。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淮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濉溪县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