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其他权力权责清单分表(2023年版)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4-01-31 18:10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其他权力权责清单分表(2023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立案阶段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接到请求,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信访科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检查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手段以得到弄清事情原委的目的,于立案7日内将调查报告并现场材料报支队务会审查。
3.调解阶段责任:由主管支队长主持召开受害、致害双方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调解会,监察人员陈述调查意见,当事人双方就致害责任、是否赔偿、赔偿金额等问题公开辩论,信访科制作会议纪要。调解会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4.决定阶段责任: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后,加盖生态环境局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对达不成赔偿协议或一方不参加调解会的,信访科制作《污染纠纷调解终结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结案阶段责任: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的;(3)负责监督检查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第九条:……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1.监管责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5.负责受理、备案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公布的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第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第九条明确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审核申请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效果评估验收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2.审查责任:申请评估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企业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并定期公示通过评估的企业名单。3.决定责任:通过评估或验收的企业,出具相关意见。对不通过的企业,提出要求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整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上报。4.公开责任:公布评估、验收结果。5.监管责任:将本辖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报送环保部,对拒不开展或不通过的,视情况在地方主要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审核,依法进行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环保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复函的;2.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通过的;或者符合条件不予通过的;3.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4.在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5.侵犯相关单位合法权益的;6.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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