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4〕8号
关于《淮北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濉溪县临涣风电场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4-03-19 16:10文字大小:[    ]背景色:       

淮北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淮北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濉溪县临涣风电场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淮北华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濉溪县临涣风电场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境内,安装4台单机容量为6.67MW和2台单机容量为6.66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40MW,以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濉溪县临涣风电场项目升压站与濉溪县临涣风电场项目共用一座升压站。项目总投资为3051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56万。项目代码:2204-340000-04-01-659977。

二、该项目需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民房设置的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

运营期:生活污水利用升压站已建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一级标准后,定期回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加强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扬尘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北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等关于施工扬尘治理相关要求,采取道路洒水、砂石等原辅材料遮盖、进出场车辆冲洗、车辆运输加盖篷布等“六个 100%”措施,减轻施工扬尘污染;加强材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施工结束后立即恢复用地现状。

运营期:加强食堂餐饮油烟环境管理,餐饮油烟经净化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要求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安装移动声屏障;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运输;对强声源设备设置减振装置,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开启;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和设备材料运输路线,车辆进出施工场地时保持低速行驶,禁止鸣笛;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限值要求。

运营期:要求选用低噪声机组,采取基础减振、风机轮毂润滑维修、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降低风机噪声,确保风机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必要时设置隔声屏障,减小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4.施工期、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应放置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严禁乱丢乱弃;建筑垃圾优先就地回用,不能回用的运到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规范运输。

运营期:运营期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升压站已建成的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加强施工过程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加强项目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水土保持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按要求对风电场区采取有效的植被恢复,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加强施工和运行期中的监测。施工期间应严格落实强化鸟类资源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生态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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