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5-05-08 17:23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方式 抽查主体 抽查依据 任务发起 检查频次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2 一般污染源监督检查 一般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监督检查 特殊污染源 重点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5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6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7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8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远程视频检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淮北市生态局大气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9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资料核查、实地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淮北市生态局辐射站发起,县分局配合。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10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淮北市生态局监测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11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淮北市生态局水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12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列入《安徽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淮北市生态局固废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1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淮北市生态局固废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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