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任务发起 | 检查频次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重点污染源监督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非现场检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2 | 一般污染源监督检查 | 一般污染源 | 一般检查事项 | ||||||
3 | 特殊污染源监督检查 | 特殊污染源 | 重点检查事项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
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5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6 | ODS类企业监督检查 | ODS生产、销售、 使用活动的检查 | 生产、销售、使用ODS的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7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 ||||
8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远程视频检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淮北市生态局大气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9 |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资料核查、实地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 淮北市生态局辐射站发起,县分局配合。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10 |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监测数据质量检查 | 环境监(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 | 淮北市生态局监测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11 |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 入河排污口建设、运行情况 | 经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淮北市生态局水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12 |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检查 | 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列入《安徽省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的尾矿库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 | 淮北市生态局固废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13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情况 |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 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淮北市生态局固废科发起,县分局配合。 | 一年一次,可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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