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5〕22号
关于《安徽美信铝业有限公司三废治理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美信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美信铝业有限公司三废治理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美信铝业有限公司三废治理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樱花西路88号,拟对现有三废治理措施进行升级改造,在厂内新增一套废轧制油回收处理系统、一套铝灰库废气喷淋设施、一套危废暂存库废气处理装置,更新升级现有的熔炼炉废气、轧制机废气收集系统,不新增厂内现有的铝板带产能。项目总投资为530万元,环保投资为530万元。项目2024年12月12日取得濉溪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濉经开技改备字〔2024〕12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汇同纯水制备浓水和间接冷却循环废水接管网,进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现有熔铝炉、保温炉废气及冷轧废气收集设备更新升级,提高收集效率。
铝灰渣晾凉库卸料、打包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依托现有熔铝炉、保温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精馏废气采取设备密闭+管道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1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铝灰库废气采取管道收集+水喷淋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危险废物贮存库废气采取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达标。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距离衰减、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纯水制备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定期更换后交由厂家处置。
废油、废滤渣、废滤筒、喷淋废液、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劳保用品、废布袋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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