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5〕24号
关于《安徽亚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速电子铝箔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亚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亚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速电子铝箔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亚明铝业科技有限公司高速电子铝箔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西路86号,拟拆除现有4条中速铝箔生产线,保留现有16条中速铝箔生产线,不再建设原已批未建的20条电子铝箔生产线,扩建12条高速电子铝箔生产线,购置全自动高速腐蚀线、酸回收系统等设备,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本项目新增年产1500万平方米电子铝箔,建成后可达到全厂年产2100万平方米电子铝箔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环保投资为430万元。项目代码:2412-340621-04-01-33266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采取雨污分流制。隔油池处理后的食堂废水汇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水洗废水、酸回收废水、滤芯冲洗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2640m3/d,处理工艺:调节+混凝沉淀+平流沉淀+污泥压滤)预处理;以上处理后废水汇同纯水制备废水、冷却塔废水、反冲洗废水一并进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接管废水水质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和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接管限值。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酸洗工艺采取酸洗槽加盖密闭措施,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储罐呼吸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碱液喷淋塔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筒仓呼吸粉尘经仓顶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距离衰减、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5.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铝箔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外售;水制备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定期更换后交由厂家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压滤后暂存于污泥间,定期外售。
酸回收产生的废过滤材料和在线监测废液由厂区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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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