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5〕31号
关于《濉溪蒋庄医院濉溪蒋庄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濉溪蒋庄医院:
你公司报来的《濉溪蒋庄医院濉溪蒋庄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濉溪蒋庄医院濉溪蒋庄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淮北市濉溪县铁佛镇道口村蒋庄,占地1950平方米,建设综合楼、办公室、宿舍、住院部等,总建筑面积1487平方米,配套给排水、场地道路硬化、绿化、照明等公用工程。本项目设病床40张,设有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精神科等科室。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36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双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隔油池处理后生活污水汇同被服洗涤废水、保洁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院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22m3/d,工艺“格栅+调节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沉淀池+二氧化氯消毒”)处理,处理达标后委托专业废水运输公司采用密闭罐车运至濉溪县百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院内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水质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相关限值和濉溪县百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接管限值要求。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污水处理站恶臭采取全密闭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定期喷洒除臭剂、绿化等措施,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相关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采取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屋顶排放,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限值要求。
应急发电机采取专用竖井屋顶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医疗废气采取定期消毒、加强通风的措施;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屋顶管道排放。
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进行控制,须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相应声环境功能要求。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废包装材料暂存于院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定期外售。
污泥收集消毒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医疗废物经消毒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室,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院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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