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5〕33号
关于《安徽华昱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铝综合利用及1万吨铜制品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淮北市濉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5-08-07 17:55文字大小:[    ]背景色:       

安徽华昱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华昱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铝综合利用及1万吨铜制品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华昱铝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再生铝综合利用及1万吨铜制品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经济开发区海棠路与双创大道交叉口安徽华昱铝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依托3#生产厂房。项目原料为不沾染油污、塑料、橡胶、绝缘漆、涂料等杂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洁净光亮铜、铜线缆,购置中频熔化炉、连铸机等生产设备,采用熔化、连铸、拉丝等工艺,不涉及铜的再生熔炼精炼,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9000吨铜杆和1000吨铜丝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2600万,环保投资为40万。项目代码:2403-340621-04-01-72600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间接冷却循环排水经“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循环补水,不外排。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中频熔化炉投料口和连铸机出料口采用“设备密闭+侧吸+顶吸”收集,经“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熔化、连铸废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原料和产品建议采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并采取防尘、防撒落措施。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炉渣、收尘灰、沉降粉尘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外售;废浇铸包、废线模、废布袋、废滤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由厂家回收。

废过滤渣、废过滤器、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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