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5〕36号
关于《安徽轩瑞达铝业有限公司高效新能源刀片电芯铝壳及PACK冷板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轩瑞达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轩瑞达铝业有限公司高效新能源刀片电芯铝壳及PACK冷板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轩瑞达铝业有限公司高效新能源刀片电芯铝壳及PACK冷板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白杨路23号,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9850m2,购置钎焊炉、铆接设备、脱脂炉、自动喷涂、激光打码、检测等设备,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1500万套电芯铝壳和28万套液冷板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总投资1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5万。项目代码:2504-340621-04-01-46274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淮北随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电芯铝壳超声波清洗用水(超声波漂洗用水、鼓泡清洗用水、慢拉提漂洗用水)、液冷板喷淋清洗用水(纯水浸洗用水)、电芯铝槽清洗用水、液冷板清洗槽用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混凝气浮+A/O+沉淀,处理规模4t/d)处理后汇同水冷用水、纯水制备浓水及化粪池处理后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一并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设备自带下吸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脱脂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油雾静电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DA002)排气筒排放;钎焊废气经集气口收集后,引至“氧化铝过滤+活性氧化铝球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喷塑产生颗粒物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由旋风回收系统+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水冷+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相关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设备自带的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氨、H2S及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区内和厂界排放达标。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同时应确保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声环境功能不下降,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边角料、废布袋、金属粉尘、废水基清洗剂桶、废包装物、除尘器收集的塑粉及纯水制备产生的废过滤材料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
废铝合金成型液桶、废润滑油(含液压油、齿轮油)、废润滑油桶、污泥、废水性微乳冷却液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水性微乳冷却液、喷钎废液、废钎剂桶、废手套和废抹布、含油金属屑、废水处理浮油/渣、废活性氧化铝球、废油泥及废槽液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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