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5〕45号关于《安徽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赛宇新能源轮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安徽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赛宇新能源轮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安徽赛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赛宇新能源轮毂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濉溪经济开发区紫藤路和海棠路交叉口。拟购置电泳生产线、0.5t/h天然气锅炉、纯水制备装置等设备,项目不新增轮毂产能,仅在原有喷涂工艺前新增电泳工艺用于调整原产能范围内200万个铁质轮毂涂装工艺。项目总投资200万,其中环保投资30万。项目于2025年07月17日经濉溪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备案编号:濉经开技改备字〔2025〕9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相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在认真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电泳工艺废水有热水槽废液、预脱脂喷淋槽废液、脱脂槽废液、陶化槽废液、电泳槽废液、清洗废水。电泳槽废液经超滤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热水槽废液、预脱脂喷淋槽废液、脱脂槽废液经“油水分离器+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清洗废水、陶化槽废液经“反应沉淀池+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20t/d;处理工艺:A/O+沉淀)。
生活污水和电泳工艺废水经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2.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天然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燃烧废气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大气办﹝2020﹞2号)”,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电泳废气通过顶吸式集气罩收集;烘干工序采用密闭烘道,烘干废气通过烘道进出口设置集气罩、中部设置若干排放口负压收集;收集后的废气汇同天然气热风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燃烧废气经“二级喷淋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中标准限制要求,天然气热风炉燃烧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通过提高设备的密封性能,严格控制系统的负压指标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满足《报告表》中相应标准要求。
若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处理效率不能达到《报告表》中预期值,须采取更高效的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3.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项目运行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结果采取合理可行的降噪措施。
4.运营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纯水制备工序产生的废过滤器、废反渗透膜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废包装桶、槽渣、废油液、污泥、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5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10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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