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来源:濉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时间:2021-09-09 10:01文字大小:[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提高城建工作透明度,确保我单位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本地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务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政务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公开向动态公开,从办事结果公开向办事过程公开转变,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目录。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由本级或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或其办公室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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