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本)
濉溪县住建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版)保留类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资质条件 | 收费类型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服务 | 设定依据 | 申报条件 | 工作流程 | 办理时限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具有相关审查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不涉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南路272号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工作; 2、审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进行受理办结,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5、送达:窗口或EMS快递送达。 |
15日 | 市、县 | |
2 | 燃气经营安全评价 | 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不涉及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城建〔2014〕167号)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南路272号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工作; 2、审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进行受理办结,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5、送达:窗口或EMS快递送达。 |
12日 | 市、县 | |
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不涉及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1、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3、针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要求提供材料。 |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南路272号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工作; 2、审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进行受理办结,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5、送达:窗口或EMS快递送达。 |
20日 | 市、县 | |
4 | 房产测绘 |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南路272号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工作; 2、审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进行受理办结,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5、送达:窗口或EMS快递送达。 |
20日 | 市、县 | |
5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不涉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南路272号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工作; 2、审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进行受理办结,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5、送达:窗口或EMS快递送达。 |
5日 | 市、县 | |
6 | 排水水质、水量检(预)测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不涉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1. 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2. 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行业标准;3.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4.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5.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 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南路272号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类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工作; 2、审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进行受理办结,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办事申请退回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5、送达:窗口或EMS快递送达。 |
20日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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