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濉溪县交通运输局发布时间:2018-08-09 16:32文字大小:[    ]背景色: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单位 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清理意见及理由 网上办理意见 备注
1 《道路运输证》损毁遗失换发、补发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补发《道路运输证》。 县运管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2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县运管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3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三条: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县运管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4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九项第一条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县运管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5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运管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运管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7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县运管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8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县运管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9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县运管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10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十)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控告、检举、参与重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县交通运输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11 路政宣传月活动 《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加强路政政策宣传。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县乡公路管理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12 县管公路日常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乡公路管理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13 县乡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应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县乡公路管理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留 可以
备注:1.本表供县直各单位在事项梳理填报时使用,表格填写后需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送县编办。2.应对公共服务事项按保留、取消、其他等进行分类清理,并提出清理理由,在“清理意见及理由”栏注明。3.公共服务事项应为具体服务行为,(如“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发布”);事项名称应规范填写(如:××人员养老金核发、××专利申请受理、婚姻档案查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证明);其中,证明类事项用▲标注,“点菜型”事项用★标注。4.办理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承诺书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无文件依据的应提供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理由。5.实施单位和共同实施单位要填写规范全称。6.服务对象需填写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7.网上办理意见指公共服务事项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分为可以、部分可以或者不可以。8.备注,填写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如市县同步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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