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
《道路运输证》损毁遗失换发、补发
服 务 指 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补发《道路运输证》。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换发、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五、申报材料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运管所相关股室审核签章。
3、行政服务大厅交通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电话:0561-6888322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
五、申报材料
机动车注销证明、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辆购置发票
六、服务流程
1、道路客运经营者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
2、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股室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濉溪县营运车辆购置通知单。
3、道路客运经营者持购置通知单及审查意见书到车管部门和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运管处
电话:0561-6888234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三条: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的,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档案中。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营运车辆需要转籍、过户、报废、终止经营的
五、申报材料
转籍、过户、报废、终止经营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运管所相关股室签章。
3、行政服务大厅交通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
电话:0561-6888322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九项第一条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营运车辆需要转籍、过户、报废、终止经营的
五、申报材料
转籍、过户、报废、终止经营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2、县运管所相关股室签章。
3、行政服务大厅交通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
电话:0561-6888322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服 务 指 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维修行业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车辆所有者需要了解维修企业的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五、服务流程
1、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全市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文件
2、县运输管理处发布全县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文件
3、维修企业申报材料
4、维修行业管理股和辖区交管站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5、信誉考核初评结果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6、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随机抽查复核
7、市运输管理处发布考核结果
六、服务时限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复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维修行业管理股
电话:0561-688576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服 务 指 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驾培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全省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文件
2、县运输管理处发布全市驾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文件
3、驾培企业申报材料
4、驾培行业管理股和辖区交管站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5、信誉考核初评结果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6、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随机抽查复核
7、市运输管理处发布考核结果
六、服务时限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复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运输管理处驾培股
电话:0561-6068078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濉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六、服务时限
定期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运输管理处客运股
电话:0561-6888234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濉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六、服务时限
定期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客运股
电话:0561-6888234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濉溪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确定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运输管理所客运股
电话:0561-688823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服 务 指 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2、《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受交通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如下:(十)受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控告、检举、参与重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濉溪县行政区域内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五、申报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投诉、控告、检举、参与重大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调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
3、反馈: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股
电话:0561—6081356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公路管理所路政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服务流程
全国路政宣传月5月份开始宣传
六、服务时限
每年5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电话:0561-2211506
县管公路日常养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服务流程
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电话:0561-2211115
县乡公路因严重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应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县乡公路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其他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五、服务流程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县乡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电话:0561-2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