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动态调整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动态调整,可参照本机制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七条 本机制由濉溪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