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农药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农药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本指南适用于农药经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 受理机构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五、 决定机构
濉溪县农业农村局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7、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八、 禁止性要求
1、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2、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5、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九、 申请材料目录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9、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十、 基本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窗口审查--分管领导决定--窗口制证—送达办结
十一、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勘查或公示的时间除外)
十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 结果送达
1个工作日完成制证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股,电话:6883018;县纪委监察局投诉电话:688830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工作时间:(早)9:00一(晚)17:00(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十四、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本指南适用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十五、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十六、 受理机构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十七、 决定机构
濉溪县农业农村局
十八、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九、 申请条件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 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 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 禁止性要求
1、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2、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5、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十一、 申请材料目录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二、 基本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窗口审查--分管领导决定--窗口制证—送达办结
二十三、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勘查或公示的时间除外)
二十四、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二十五、 结果送达
1个工作日完成制证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股,电话:6883018;县纪委监察局投诉电话:688830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工作时间:(早)9:00一(晚)17:00(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动物防疫合格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一、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动物防疫合格证行政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本指南适用于动物防疫合格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 审批依据
1、安徽省《动物防疫法》管理办法;
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第五、六、七条
四、 受理机构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
五、 决定机构
濉溪县农业农村局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规定的饲养场、孵化场、屠宰场及肉类加工厂、动物及产品加工储运所、原毛加工场所、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八、 禁止性要求
1、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2、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5、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九、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村镇证明;
3、场区平面图和地理位置图;
4、设备清单防疫、消毒等相关制度;
5、防疫档案;
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7、合理使用土地的证明;
十、基本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窗口审查--分管领导决定--窗口制证—送达办结
十一、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勘查或公示的时间除外)
十二、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 结果送达
1个工作日完成制证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股,电话:6883018;县纪委监察局投诉电话:688830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工作时间:(早)9:00一(晚)17:00(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兽药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兽药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本指南适用于兽药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
2、安徽省兽药质量管理规范
四、受理机构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濉溪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2、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5、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九、申请材料目录
1、安徽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材料;
2、申请表及身份证和相关资格证;
3、经营场所及仓库平面图和地理位置图;
4、设备清单及照片;
5、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基本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窗口审查--分管领导决定--窗口制证—送达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勘查或公示的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1个工作日完成制证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股,电话:6883018;县纪委监察局投诉电话:688830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工作时间:(早)9:00一(晚)17:00(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动物诊疗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动物诊疗许可证行政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本指南适用于动物诊疗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50、51条;
四、受理机构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濉溪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法》第50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2、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5、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诊疗场所平面图和地理位置图;
3、诊疗相关的制度;
4、诊疗设备清单;
5、身份证及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明;
6、诊疗场所证明。
十、基本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窗口审查--分管领导决定--窗口制证—送达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勘查或公示的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1个工作日完成制证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股,电话:6883018;县纪委监察局投诉电话:688830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工作时间:(早)9:00一(晚)17:00(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本指南适用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22条以及种畜禽管理条例;
四、受理机构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濉溪县农业农村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证明;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证明;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证明;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
1、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2、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项目的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4、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5、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场区平面图和地理位置图;
3、设备清单;
4、引种证明;
5、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明;
6、符合养殖规划用地证明。
十、基本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窗口审查--分管领导决定--窗口制证—送达办结
十一、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勘查或公示的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1个工作日完成制证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督查股,电话:6883018;县纪委监察局投诉电话:6888300。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濉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
工作时间:(早)9:00一(晚)17:00(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