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以案释法---濉溪县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来源:濉溪县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4-01-10 09:37文字大小:[    ]背景色:       

【基本案情】

2023919日,濉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濉溪县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种植上市销售的葡萄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送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期限内当事人进行了改正。202312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215日出售的莴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出售的莴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

【调查与处理】

当天,办案人员对濉溪县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情况给局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并对当事人制作检查笔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300元。1227日,执法人员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当事人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典型意义】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生产者的诚信经营承诺书,是落实其主体责任的有效办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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