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以案释法——濉溪县某养殖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案

来源:濉溪县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4-01-10 15:02文字大小:[    ]背景色:       

[基本情况]

濉溪县某养殖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案,经濉溪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调查,现查明:濉溪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网信办转信访件,反映濉溪县某养猪场202216日出售生猪,未开检疫票等事宜。202247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养殖场调查、核实,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202256日及68日,某养殖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到濉溪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20225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自20211221日至2022111日共出售生猪1046头,销售金额176余万元,该批猪出售时该公司未申报检疫。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进行调查,制作了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养猪合同、财务报表及现场照片等。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党组会议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5余万元。202261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725日,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动物检疫活动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法打击依法检疫而未检疫行为,对确保我县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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