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2023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
实施主体遴选公告

来源:濉溪县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4-05-06 09:57文字大小:[    ]背景色:       

根据《濉溪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面向全县遴选一个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实施主体。现将遴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在濉溪县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等,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事农作物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

(二)项目范围。在“双碳”背景下,优先实施肥料化、饲料化利用项目,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其余符合规定的相关项目。申报项目须在202461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三)申报条件。承担主体基本已完成前期项目立项、土地等各项审批程序,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公司法人银行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新建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72万元。

二、支持环节和补助限额

(一)支持环节。主要对经营主体在设施建设(非生产类的附属设施不纳入奖补范围)和机械设备采购等环节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补助(已享受过各级部门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

(二)补助限额。单个经营主体按当年新增投资不超过30%标准进行奖补,最高补助不超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12),按照装订目录(附件3)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主体公章)报县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村(咨询电话:05616079083,手机号:17505611171)。申报截止时间2024510日下午17点整,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和建设现场进行评审。分项目类型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确定项目承接服务主体。

(三)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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