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水务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濉溪县水务局机关、局属单位和个人。
二、责任主体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不良结果发生的,根据各科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施主体
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局机关政务公开过错责任的追究,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四、责任监督
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县水务局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县水务局纪委监察室投诉、举报。
五、追究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以此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六、追究程序
发生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局纪检监察室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过错行为,对照相关制度,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决定,并实行备案制度。
七、追究范围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八、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九、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