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水务局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14 09:54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为了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起到实效,促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经常化,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并将工作情况实行通报制度。

    三、配备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员,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收集群众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解决或解释。

    四、设立政务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网站和电子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的,有权请求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六、公开义务人对群众查询后提出的问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在网上公布。

    七、对政务公开不及时、不完整,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政务公开不认真、工作抓得不实的,由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

    八、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局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纪律责任。

    九、局内各单位、股室为政务公开义务责任人。将政务公开的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评比,凡公开信息提供不及时、群众投诉办理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公开义务人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给国家、单位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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