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水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系统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个月内向县局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全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组具体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2.对拒不整改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授奖资格。
第七条本制度由县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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