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落实最严格的水资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皖价商 〔2015〕66 号) 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皖价商 〔2015〕66 号)规定,我县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 地表水。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 0.12 元。 其中,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0.003 元/kwh;贯流式火电为0.001 元/kwh , 抽水蓄能电站发电循环用水量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 地下水。 浅层地下水 (井深<50 米)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 0.15 元。中深层地下水(井深⥠50 米)为每立方米0.30 元。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为每立方米 0.70元。采矿疏干排水无计量设施的按照吨产品 0.20 元计征水资源
费,采矿疏干排水再利用的从低征收。
第四条 实行取水定额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重点取水单位和个人年度用水计划或定额。 对于取水量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 20%的水量部分, 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超出计划或定额 20%及以上、 不足 50%的水量部分, 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 超出计划或定额 50%及以上的水量部分, 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第五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 经营成本或者费用。
第六条 水资源费征收部门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收费人员佩带相关证件,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不得重复征收,也不得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
第七条 所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月缴纳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水资源费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â 收支两条线â 管理。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加强收费公示工作, 主动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接受县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其中地表水及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装表计量后的水资源费, 按实际用水量, 抄表计量收取;装表计量前的水资源费(2015 年以来),按装表计量后 2 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补征水资源费。其中城区供水企业的水资源费,本办法下发前按原水资源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如遇政策调整,另行修订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15 年 8 月 31 日